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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4
原判決撤銷
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2,5,7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教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色斜背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及密碼函乙紙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及密碼函乙紙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及密碼函乙紙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仟元之不法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3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1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乙本及密碼函乙紙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枚暨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所示
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參拾貳條、飲料貳拾捌箱、電視機壹台、MOD數位盒壹台、錢櫃壹個、菸櫃壹個、菸友爽壹盒、MP3播放器壹台、現金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0000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伍包(品牌「峰」,價值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柒公克),盛裝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之
乙OO犯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皮夾壹個,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17
第299條第1項前段,6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9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7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其他87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1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76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1
第378條 第378條 第379條 第379條 第379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59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7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