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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6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O士聰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宣告刑」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即附表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三編號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一,二,附表三編號1,附表五,六)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他上訴駁回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O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柒月
宣告刑(主刑及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未扣案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SAMSUNGNOTE5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
原判決除乙OO犯傷害罪外,均撤銷
庚OO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O冠潾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肆年
18000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參年
24000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30000幫助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陸年
其他上訴駁回
36000前開第二項撤銷改判與第七項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乙OO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庚OO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所處如附表五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如附表五編號十七,十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分裝袋伍個,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三星廠牌)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三三一五一七五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四所示之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之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二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0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華碩廠牌)壹支、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物、電子磅秤貳台,沒收之
114000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含4-甲氧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搖頭丸壹粒(驗餘淨重零點參壹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因過失販賣禁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犯加重竊盜罪部分,無罪
己OO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參只)沒收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具殺傷力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乙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5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299條第1項107
第299條第1項前段,6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66條 第248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2項 第30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其他83
第第273條之1第1項 第第368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8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6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6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第371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後段,1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4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41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7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41條 第443條,1
第481條第1項,1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7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303條52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