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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2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丁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壬OO部分)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丁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壬OO部分)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扣案之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並換裝土造金屬槍管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之
乙OO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無罪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WSF漆彈槍(編號:Z0000000000號)壹支,塑膠漆彈(含鋼瓶)參拾粒,均沒收
31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WSF漆彈槍(編號:Z0000000000號)壹支,塑膠漆彈(含鋼瓶)參拾粒,均沒收
31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一,乙OO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29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57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強制工作),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O祐綜,86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114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六,142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七)「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十三編號(七)「沒收」欄所示
七,152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八)「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八,O宜姍無罪
1.17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18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92000共同犯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2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2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23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24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6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27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8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29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0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2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3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34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5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7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8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8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39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40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43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44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45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46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8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49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02000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2000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29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三,57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強制工作),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沒收」欄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O祐綜,86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
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五,114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一)至(六)「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六,142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七)「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十三編號(七)「沒收」欄所示
七,152000犯如附表十三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三編號(八)「罪刑」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八,O宜姍無罪
1.17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18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192000共同犯操縱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2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2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23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24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26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27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8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29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0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2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3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34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35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7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38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8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39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40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43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44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45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3.46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O祐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48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49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502000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2000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附表一編號9至1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7,8,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4,7,8,11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2至4,7,8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3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無罪
2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刑(含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3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9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71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000無罪
9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8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10000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
118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
121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
125000幫助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貳月
未扣案不詳廠牌型號門號○九一八○七一七一○號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九○八六一五五五七號SIM卡壹O)沒收之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陸壹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三星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O)沒收之
乙OO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侵占部分,無罪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一0七年五月十二日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戊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10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第28條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6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449條第2項9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8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75
第299條第1項前段,3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2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5條 第164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 第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3條5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其他49
第277條第1項 第354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49條前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76條第1項但書第1款,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4
第397條 第401條 第455條之27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36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63條之2第2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245條 第266條 第40條 第232條 第199條 第220條 第266條,1
第159條之3,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4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3項但書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