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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30
原判決關於乙OO無罪部分撤銷
丙OO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含外包裝袋陸只,驗餘淨重拾柒點參伍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之竊盜罪部分撤銷
丙OO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一,附表二編號四,五,六暨定執行刑及丙OO,丁OO部分均撤銷
戊OO犯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壬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24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其餘上訴駁回
28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31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34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37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4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4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壬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玖年
23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30000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33000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33000部分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之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丁OO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編號二,四沒收欄內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捌年
甲○○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丁○○其餘被訴部分免訴
丙○○,甲○○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十字起子,長約參拾至肆拾公分之不明刀械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開山刀壹支,手套壹雙,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黃金耳環壹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11000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000,29000,30000無罪
31000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零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偽造署押(含署名、指印)均沒收
62000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46所示之扁柏成品沒收
72000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無罪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致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剪刀壹支沒收
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與1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與1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與2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肆元與2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2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與2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2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與3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與3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3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與3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3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與4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與4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4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4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佰肆拾元與5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5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參佰肆拾元與5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5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與6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6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與6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6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與6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6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零肆元與7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與7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7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與7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7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與8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與8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8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8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與9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9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9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與9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9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9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與10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0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與10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0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與10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0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與11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與116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6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1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與119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19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1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與124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4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與127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27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2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與132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32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3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與135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35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37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與140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2000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與143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3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4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與148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48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1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與151000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151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乙OO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22000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非法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二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其他被訴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事業投資方案」,「加盟暨委託經營方案」),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均無罪
O自糾無罪
參與人優福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液晶電視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6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7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75
第299條第1項前段,8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第1款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248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1項 第245條第2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25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2條前段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 第455條之34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4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47條第1項 第47條第51項第5款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34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2項 第284條之1,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39
第368條 第373條,1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130條 第131條 第130條 第131條之1 第205條之2,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3,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5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2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4
第130條 第131條之1,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8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303條8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8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25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379條第12項 第268條 第267條,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5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