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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壬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10000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乙OO沒收部分,丙OO背信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O道中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O道中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八編號5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己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
辛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乙OO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無殺傷力之空氣手槍壹把,沒收
之,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附表壹編號一所示轉讓禁藥罪,累犯,處附表壹編號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又犯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壹編號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其餘被訴附表貳部分均無罪
乙○○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乙OO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追徵均如附表「主文(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
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丁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千柒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者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千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12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千元、三星及華碩廠牌手機各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千參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千參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告訴人方萬吉以附表所示方式為損害賠償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於公共場所,於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伍月
己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九九一九七九九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又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事實一(三)),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共拾貳罪,各諭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0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庚○○販賣第一級毒品(事實二(一)),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未扣案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事實二(二)),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轉讓禁藥罪部分(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丙○○其他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部分),無罪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9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5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9條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03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其他71
第299條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3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 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96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4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2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65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8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