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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3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至1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戊OO被訴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轉讓禁藥予顏全良,民國105年12月27日轉讓禁藥予楊美莉部分(即附表編號1,19部分),均無罪
己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辛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6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2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3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判決撤銷
2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2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3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3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3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3000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6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4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5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5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5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61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6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67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7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73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65008896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乙OO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及其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丁OO被訴於附表編號1,2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一,乙OO犯二人以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又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含門號○○○○○○○○○○之SIM卡壹張)沒收
二,壬OO犯二人以上共同對心智缺陷之人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三,9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附表壹編號一所示轉讓禁藥罪,累犯,處附表壹編號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又犯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如附表壹編號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其餘被訴附表貳部分均無罪
乙○○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原判決撤銷
14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54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又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免刑
68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95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109000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肆萬元
O昱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189000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242000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肆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8000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O致融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401000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O志昇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520000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被告O致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白色手機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O)、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白色手機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O)、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之不詳廠牌白色手機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O)、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6至10,11(不含大陸地區SIM卡1張),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OO,9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6至10,11(不含大陸地區SIM卡1張),12所示之物,均沒收
13000,14000,15000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附表三所示之物依附表三「沒收方式」欄所示沒收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己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辛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壬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二編號16至19所示之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肆份,送件表清冊壹份,台灣大哥大SIM卡貳張,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共拾參份,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台灣大哥大異動申請書壹張,附表一編號2,14所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貳枚,健保卡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編號1,4,9至11,15「偽造之私文書及署名」欄所示文件上各該偽造之署押共伍拾貳枚,均沒收
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辛OO被訴傷害部分無罪
11000,12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同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三至五共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編號一,二共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OO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累犯,處如同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主刑
9000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11000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14000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5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9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5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9條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2條 第37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03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其他71
第299條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77條,1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3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 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96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 第159條之5第2項,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4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2項,2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303條65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37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8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