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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9
原判決關於乙OO於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參日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含沒收)撤銷
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背書人」欄所示偽造「陳永霂建築師事務所」印文共拾枚,如附表三編號1「承包商」欄所示偽造「陳永霂建築師事務所」印文壹枚,「鄭代」署押壹枚,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共同毀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11,15,18至26,28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原判決關於乙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共18罪暨定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丁OO犯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對9000,10000共同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13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000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沾有愷他命粉末之金屬卡片壹張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
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其餘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戊OO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已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陸佰元、人民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壹佰元、人民幣參仟參佰伍拾元、泰銖貳萬肆佰捌拾元、日圓捌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
12000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源壹個,醫療用能量墊陸個,醫師袍壹件,黑色BOSS廠牌長型皮夾壹個及如附表一「詐得之財物或利益」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己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辛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10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1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13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4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5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6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7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8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9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如附表編號二,十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壬OO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10000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16000被訴附表編號五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19000公訴不受理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
54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二五一七○七七九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七六一六六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四五三二四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九○八二七六一六六號SIM卡壹張)、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得易科罰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一,乙OO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14000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三,27000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34000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53000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六,72000共同犯冒名申請護照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乙OO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分裝袋壹包,磅秤壹台均沒收,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參伍貳公克及包裝袋參個),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之
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陸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夾鏈袋參袋均沒收
丁OO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8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122
第299條第1項前段,7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3條之2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87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20條第1項 第339條第1項 第339條第2項 第354條 第216條 第210條 第55條 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70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其他54
第294條第3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4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4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16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87條第1項 第488條前段 第502條第1項,1
第96條 第95條第1項 第100條之2,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3
第30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04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