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21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5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39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3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39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上訴(即附表一編號2,3,5,附表二編號20,附表三部分及無罪部分)駁回
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第三項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為猥褻之行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性交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數位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數位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以強暴拍攝未滿十八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性交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數位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數位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數位影片等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左列所示數位照片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乙○○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庚OO犯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5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針筒壹支,沒收之
69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夾鍊袋壹包、玻璃球肆個、針筒貳支、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庚OO犯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5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針筒壹支,沒收之
69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夾鍊袋壹包、玻璃球肆個、針筒貳支、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三,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庚OO犯如附表二,三,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1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3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5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60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針筒壹支,沒收之
69000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夾鍊袋壹包、玻璃球肆個、針筒貳支、電子磅秤貳台,均沒收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7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82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7
第367條 第372條,2
第368條,17
第368條 第373條,7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2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4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264條第2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380條 第380條第6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6
第395條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6條第1項 第159條之2,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95條,1
第155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7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4
第299條第1項前段,4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 第2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7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3條49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前段,5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