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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0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3,4,6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編號2,5,7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戊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之手機壹支、行動電源壹個、斜背包壹個、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橘黃色置物架貳臺、手環貳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個、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17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電筒壹支、車窗擊破器壹支、白色膠帶壹個,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及附表二編號1至4「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及附表二編號1至4「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10000被訴關於附表五部分,無罪
1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000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五1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1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偽造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貳枚均沒收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七1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181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一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五1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1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偽造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貳枚均沒收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七1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181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1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車牌壹只,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三「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部分,均無罪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OO無罪
丙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O正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48000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65000均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0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96
第299條第1項前段,5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8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7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53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5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4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其他51
第273條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第2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64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8條,1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3款,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62條 第138條第1項 第138條第2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7條,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後段 第301條第2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3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