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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6
乙OO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偽造之「許昱蓁」之署名參枚及印文伍枚,均沒收之,偽造之票號為CH六○五○八一九號,CH六○五二六一九號,CH六○五○八一七,CH六○五二六三五之本票,均沒收之
17000及18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強制工作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4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O柏榕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40000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49000,50000,51000,52000其餘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即起訴書所載微信暱稱「馬來妹小琪」,「洛杉磯宣萱」及「黑白貓」女子),均無罪
53000共同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6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8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8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9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2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4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4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5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7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8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19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0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2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4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4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5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7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7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28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0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0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1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3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4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5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6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7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38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0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0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1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3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3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4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6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6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7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49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50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510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O柏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52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0、22至23、26、29至34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共六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2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三,39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5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O素綢犯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六,72000無罪
73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85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98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11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21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33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46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59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69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82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195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05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20000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O素綢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OO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3000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壹次部分,無罪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不明廠牌不明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不明門號SIM卡壹張)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不明廠牌不明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不明門號SIM卡壹張)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不明廠牌不明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不明門號SIM卡壹張)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不明廠牌不明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不明門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5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7條 第339條第1項 第216條 第210條 第55條 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76
第299條第1項前段,3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6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3條 第253條之1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6項 第303條第6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其他56
第273條之2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1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2條 第260條 第260條 第260條 第260條 第260條 第260條,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 第163條 第154條第1項 第163條第2項但書 第163條第2項但書,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6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1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1
第7條 第7條第2項 第7條第2項第3款 第163條之1第1項第2款,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1 第159條之3第3項 第159條之3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44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3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2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447條第1項第1款,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