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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5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又轉讓禁藥,累犯,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戊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000共同犯剝奪他人之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即16000收受贓物無罪部分)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澤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乙OO部分:一,共同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共同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11,1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上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四,上開諭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16000部分:一,共同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共同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三編號11,1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上開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四,上開諭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免訴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參點捌參公克,併同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貳壹壹公克,併同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OO其餘被訴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柒年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暨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刑(含沒收)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六七六一○一九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壹枚)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向被害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暨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17「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17「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3、18、19「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3、18、19「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4、20、21「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4、20、21「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5、22、23「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5、22、23「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7、16、2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7、16、2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8、25、2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8、25、2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9、27、2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9、27、2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0、37、3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0、37、3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1、39、40「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1、39、40「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2、41、4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2、41、4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3「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3「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15、47、4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15、47、48「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29、30「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29、30「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31、3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31、32「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33、3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33、3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35、3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35、3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43、4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43、44「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編號45、4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附表一編號45、46「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O書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50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6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8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154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07
第299條第1項前段,5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4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55條 第2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 第2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252條第6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條 第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59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其他91
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74條第2項第4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31
第368條 第373條,8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3條 第33條 第33條 第38條 第271條之1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3款,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79條第12項 第268條 第269條 第270條,1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 第491條第10項,2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 第491條第10項 第498條,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4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條 第14條,1
第477條第1項,1
第303條65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4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455條之2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