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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6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一)民國107年2月23日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三編號(一)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二編號(一)民國107年2月23日轉讓第一級毒品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民國107年2月23日轉讓第一級毒品欄所示之刑暨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詳附表二編號(一)民國107年2月23日轉讓第一級毒品及附表三編號(一)「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其他上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其前項上訴駁回經判刑部分,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九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號SIM卡)、電子磅秤壹台、塑膠鏟管貳支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罪刑及沒收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原判決諭知: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罪刑及沒收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塑膠鏟管貳支、葡萄糖壹包、分裝袋貳包及注射針筒壹包,均沒收
扣案毒品殘渣袋參個,沒收銷燬之
一,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丁OO部份撤銷
二,庚OO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扣案犯罪所得財物黃金金條27條(每條一公斤)及新臺幣貳仟玖佰零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予沒收
又共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免刑
三,10000,11000無罪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壬○○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基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共同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約參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廠牌SUMSUNG型號、門號皆不詳之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約參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約參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側背包、皮夾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結夥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貳捌柒捌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玖包(驗餘毛重肆拾肆點伍肆公克)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包包、皮夾各壹個、廠牌HTC型號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結夥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丁○○犯結夥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戊○○犯結夥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廠牌SUMSUNG型號S4門號不詳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戊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3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18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64條 第170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63條之1 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其他86
第273條第1項 第274條 第278條,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10條第2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61條第2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467條第4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1條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4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2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3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6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 第377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79條 第393條第1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4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95條前段,6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3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5,1
第395條前段 第159條之2,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99條第1項前段 第499條第3項,1
第473條第1項,1
第476條,2
第47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74
第299條第1項前段,4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7條 第165條 第164條 第265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6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8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29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229條第1項前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