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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4
一,原判決關於乙OO犯其附表一編號2,4,5暨各定之應執行刑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無罪,以及丙OO部分(即其附表一編號4,5部分),均撤銷
二,戊OO犯如附表一編號2,4,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5,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四,其他上訴駁回
五,19000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之刑(即附表一編號2,4,5,7部分),與附表一編號3,6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5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以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以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7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以及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O),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壹,刑部分:一,乙OO: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二,壬OO:(一)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五,二十至二十一,二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二十至二十一,二十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二)17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三,21000:2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貳,沒收部分: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三,八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均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六,九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31000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二十,二十八「犯罪所得」欄所示之35000犯罪所得,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新臺幣壹仟元之35000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犯罪所得」欄所示之39000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5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6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黎文全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7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7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8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9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0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2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3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3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4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黎文全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15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63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黎文全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拾月
16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7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8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8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9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19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阮世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0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黎文全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
前開宣告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IPHONE6PLUS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胸部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乙○○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又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乙OO犯附表一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戊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AMSUNG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ASUS廠牌手機壹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統一銀樓飾金買入登記表簽名欄所偽簽之「張家貞」署名貳枚,沒收之
乙OO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仟元,洋酒肆瓶,音響擴大器壹組,瓦斯爐爐心貳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拾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甲○○幫助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000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27000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000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淮,63000,64000均無罪
丙OO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玖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敏春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玖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000共同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玖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無罪
38000,39000,40000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所示之標案)無罪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60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8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條 第95條第1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13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8條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1
其他126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01條第1項,1
第308條後段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99條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 第17條第1項 第18條第2項 第4條第2項,1
第344條第1項 第349條 第367條但書 第367條 第372條 第53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40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27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62條,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260條第1項,1
第373條,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77條,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3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78條 第441條 第443條 第51條,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2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397條 第401條 第139條 第140條,1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118條第1項 第第118條第1項 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119條之1第2項,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208條 第208條 第4條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206條第1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8條 第20條 第20條第1項 第20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第1款,1
第3條,1
第73條,1
第155條第1項,1
第454條之2第1項 第454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4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4條之2第2項 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49條第2項9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81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9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5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4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25條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0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0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319條1
第319條第1項前段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43條 第228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