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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1
原判決關於丙OO,丁OO,己OO,戊OO部分,乙OO犯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8,10,13所示之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辛OO犯如附表一編號6,8,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8,1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14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27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附表三編號2,4,5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41000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52000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O永恩無罪部分及55000犯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3至7,9,11,12所示之罪部分)
61000第二項撤銷改判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6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7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9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0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2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3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5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6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40000〈原審判決誤載為000000000,應予更正〉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40000〈原審判決誤載為000000000,應予更正〉SIM卡壹O)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2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36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4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61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部分沒收銷燬之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91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297000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2、編號3部分沒收銷燬之
3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6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
380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9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0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16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門號0001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1000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45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5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471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48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9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50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共參罪,均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偽造本票壹紙,及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偽造本票共貳紙,均沒收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無罪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哲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69000,70000,均無罪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零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哲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3,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000,69000,70000,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1,3,6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OO犯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2,4,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15000犯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0000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22000被訴如附表七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十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4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0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申請書」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印」之印文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收受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壹張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1,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收受偽造信用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參O均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9,10,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3至17,2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益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10,13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O益銘其餘被訴收受偽造信用卡罪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無罪
丁OO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戊OO以強暴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扣案之美工刀壹把及IPHONE牌行動電話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儲存乙女裸照數位照片肆張)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庚OO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
乙○○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八八八七四九二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部分)均無罪
丁○○共同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六六○四一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六六○四一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九○三六六○四一八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7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06
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7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100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85
第299條,1
第299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6條前段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後段,1
第362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前段 第37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8條,17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1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後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7條,8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5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378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 第379條第4項 第441條 第443條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1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100條 第156條第1項,1
第6條第3項,1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1第2項 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第159條之3第3項,1
第303條70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7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第1項 第451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49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19條1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77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