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901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31
原判決撤銷
乙○○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撤銷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罪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4,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違反著作權法無罪部分撤銷
丙OO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偽造「吳依潔」印章壹顆,如附表一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吳依潔」印文共壹拾貳枚,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2,3,5至8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吳依潔」署押共壹拾陸枚,均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示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犯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未扣案30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萬元沒收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轉讓禁藥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壹只,毛重壹點貳參捌捌公克,淨重壹點零零陸陸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零零伍參公克),行動電話貳支及門號○○○○○○○○○○號暨SIM卡壹張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轉讓禁藥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伍拾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ASUS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號SIM卡壹張),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提款卡共拾柒張均沒收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壹,乙OO部分: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四,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O月,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21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貳,32000部分:一,3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行動電話壹支(APPLE廠牌之IPHONE,IMEI碼三五九四○○○○○○○○○○○號,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三,6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參,73000部分:73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肆,84000部分:84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O武宜部分:O武宜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陸,126000部分:一,126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五,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O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制式子彈壹顆沒收之
柒,157000部分:15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捌,168000部分:168000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玖,O柏榮部分:一,O柏榮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O柏榮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拾,O松霖部分:O松霖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緩刑貳年
212000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1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2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3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4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武宜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1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2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01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2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O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4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武宜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6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7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8000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柏榮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松霖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1000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412000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424000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36000共同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447000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56000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印章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貳拾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己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肆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黃惠淳」署押壹枚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壹萬陸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財產上利益(相當於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丙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戊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己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庚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辛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壬OO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0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1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2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5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6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7000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附表二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附表二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1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三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O秉蒼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20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秉蒼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73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79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85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91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97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03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09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15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22000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九八九八二八二六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五五三六00八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40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五五三六00八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含附表編號12之其餘各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12)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附表所示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含附表編號12之其餘各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12)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附表所示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含附表編號12之其餘各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12)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附表所示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身號碼000000-0000000號,價值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所處得易科罰金部分(不含附表編號12之其餘各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編號12)處有期徒刑捌月
(三)附表所示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依本院一零七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十三號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詳見附表)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陸年,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金戒指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金戒指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扣案之水果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金戒指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華郵政存簿、提款卡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7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21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473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2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 第300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8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20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64
第272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0條 第306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6條第3項 第326條第4項 第326條第4項 第334條 第260條 第260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 第226條第2項 第226條第2項 第226條第3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54條前段 第359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68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7條,1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5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0
第368條 第373條,18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34,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2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 第372條,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87條第1項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203條 第206條 第198條 第206條 第208條 第206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 第206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9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78條 第378條 第441條 第443條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255條第1項前段 第56條第2項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第2項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之1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256條之1第2項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3 第253條之3 第253條之3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1
第30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5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260條 第260條第1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44
第301條第1項,30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2條第4項第3款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22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