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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7
丙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無罪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徐啟堂之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壬OO無罪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2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5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3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5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己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
庚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辛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未遂,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壬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9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2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13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4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5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6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17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
18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廠牌:本田,年份:99年)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己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
庚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辛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未遂,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壬OO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9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2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如左欄「扣案之犯罪工具」所示之物沒收
13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4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5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6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17000犯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
180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9000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廠牌:本田,年份:99年)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非法持有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10000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附表二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附表一編號1至4,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附表二編號1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1000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附表三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O秉蒼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
20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秉蒼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73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79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85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91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97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03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09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15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六三八0八八八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22000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門號0九八九八二八二六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五五三六00八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140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
另案扣得之門號0九五五三六00八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
乙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9000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8000共同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000共同犯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000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000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丙OO被訴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乙OO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乙OO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被訴詐取張揚竣新臺幣柒萬陸仟元)無罪
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7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9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4000犯如附表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伍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27000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5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35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40000犯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罪),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52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5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其價額
12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共同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計肆佰參拾玖點捌參公克),黑色膠帶貳捆,黑色球鞋壹雙,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
庚OO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及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及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八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八至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9000被訴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三部分,以及10000被訴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四至七部分,均無罪
11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遊戲點數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000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
59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62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
73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
81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0六六六二七九三號SIM卡壹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000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九八三六九0五一七號SIM卡壹O)沒收
乙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被訴傷害部分無罪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7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219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473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2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 第300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1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8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20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64
第272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290條 第306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26條第3項 第326條第4項 第326條第4項 第334條 第260條 第260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 第226條第2項 第226條第2項 第226條第3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54條前段 第359條 第367條前段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268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7條,1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5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0
第368條 第373條,18
第368條 第371條,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16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34,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8條 第2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 第372條,1
第377條,3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2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1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397條 第401條,2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87條第1項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203條 第206條 第198條 第206條 第208條 第206條第1項 第208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5條第1項 第206條之1 第159條之1第2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9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78條 第378條 第441條 第443條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第255條第1項前段 第56條第2項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第2項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之1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256條之1第2項 第253條之2第1項 第253條之3 第253條之3 第253條之3第1項 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1
第303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5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68條 第372條 第260條 第260條第1項,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4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44
第301條第1項,30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2條第4項第3款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後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22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