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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23
原判決撤銷
丙OO無罪
一原判決關於有罪及其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二編號1,2「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非法轉讓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丁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13000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00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丙○○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丙○○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一,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甲○○無罪
三,未扣案之取回押金憑條上「O若安」署名壹枚沒收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陳來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11,13,15至21,23至24,26,28至33,35至55,57至121部分均無罪
65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11,13,15至21,23至24,26,28至33,35至55,57至121部分均無罪
O淑玲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4,11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4,5,7,9,10,15,18,24,26,33,35,36,48,50,52,54,55,76,82,83,87,91,96,106,108,113,114,116,121部分均無罪
O玉蓮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11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11,15至21,23至24,26,28至33,35至55,57至79,81至121部分,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無罪
O建宏犯如附表二編號1,3,10,12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10,12「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5,9至11,17,18,20,21,23,26,28,30,32,37,38,40,45至47,53,55,59至61,63,65至68,70,72,73,75,86,90,103,105,107,111,121部分均無罪
金濟民犯如附表二編號9,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4「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2,13,29,31,41,43,52,62,80,81,93,98,103,104,114,115部分均無罪
381000犯如附表二編號9,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9,14「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2,5,7,8,10,12至14,21,25,27至32,37至40,43至47,52,54至57,59至63,68,70至72,78,79,81,82,84,86,87,89至91,94,96至98,102至104,107,109,115,116,118,119部分均無罪
O逸宏犯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9「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緩刑3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52部分無罪
510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11,15至21,23至24,26,28至33,35至55,57至79,81至121部分均無罪
574000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10至13「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3至11,15至21,23至24,26,28至33,35至55,57至79,81至121部分均無罪
O信甫犯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8「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緩刑3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編號20,62部分均無罪
O浩程,722000,O周秋香均無罪
參與人聯合寶塔仲介網有限公司,台灣菩智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松青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皇龍國際禮儀有限公司,靜蓮事業有限公司,範霖實業有限公司,元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全民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博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台灣新北玉佛寺,AsiaGreenEnergyEnterpriseCo.,755000,O持正,游桂菁,姚韋華,O香文,O淑玲,O建宏,金濟民,738000,743000,O逸宏,O信甫如附表八各該編號所示部分均不予沒收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部分無罪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部分無罪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左列「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犯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庚OO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二,OARRETSONONQUAO犯如附表壹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OOIMAOARCOIERICOARDS犯如附表壹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三,四「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OOIMAOARCOIERICOARDS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29000,30000均無罪
3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OARRETSONO.NQUA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5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ARRETSONO.NQUA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九、十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OOIMAOARCOIERICOARD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九、十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RICOARDSOOIMAOARCOI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十一至十三、十八、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14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又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27000共同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0000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未扣案31000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遊戲點數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3600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恐嚇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4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60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7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90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06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2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維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襼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傳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亭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7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87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0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17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32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智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6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702000,2709000,O堂琳,2713000,O誼宸,O又菁,O郁菁,O若思,2725000,O雨蓁,O淑惠,2731000,2732000,O俐淇,2735000,2736000,2737000,2738000,O子濬,2740000,O淑真,2742000,O卉芝,2744000,2745000,2746000,2747000,2748000,O雨鑫,O健忠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5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0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455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60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757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90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06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212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維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襼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傳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亭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769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87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024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176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328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智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633000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702000,2709000,O堂琳,2713000,O誼宸,O又菁,O郁菁,O若思,2725000,O雨蓁,O淑惠,2731000,2732000,O俐淇,2735000,2736000,2737000,2738000,O子濬,2740000,O淑真,2742000,O卉芝,2744000,2745000,2746000,2747000,2748000,O雨鑫,O健忠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17000,18000,19000,20000均無罪
乙OO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戊OO無罪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11000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沒收併執行之
21000無罪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甲○○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56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85319834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68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丁○○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七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沒收併執行之
乙○○無罪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丁○○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00000000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985319834號SIM卡壹O)、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丁○○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丙OO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OO,戊OO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乙OO,丙OO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OO,戊OO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O晉旭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薛靜枝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均無罪
辛OO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均公訴不受理
OOOO甲OOOOOOB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4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227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2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6條第2項 第339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5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84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5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1條第1項 第51條第6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5條之24第2項 第455條之26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 第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14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121
第294條第2項,1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343條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8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30
第368條 第373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第368條 第158條之4,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08條第3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第450條第1項 第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3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487條第1項前段,1
第2條,2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8條之4,1
第303條9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54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7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24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1款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 第436條 第436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1
第455條之21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