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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3
原判決關於乙OO行使偽造私文書,輸入不實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7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7號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含追徵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減為處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柒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乙OO犯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編號4,編號6至編號4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分配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柒仟陸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零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犯附表一編號5之詐欺取財,虛偽標記商品部分無罪
二,65000犯附表一之二編號33至編號35,編號40至編號4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同欄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分配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零陸萬零柒佰捌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犯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2,編號36至編號39之詐欺取財,虛偽標記商品部分,均無罪
三,120000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其餘被訴虛偽標記商品罪,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四,O明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五,175000,176000,O金山,178000,179000均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並應按附件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賠償被害人蘇燕菁,陳阿青,杜瑞燕,蔡鎮杜如附件一所示之金額
戊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參年,並應按附件二所示之方式,分別賠償被害人侯方玲,黃春芽如附件二所示之金額
乙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所示
如附表編號1,3,6,7,9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如附表編號2,4,5,8,10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己OO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登山背包、黃色長條地圖包各壹只、機車鑰匙、住家鑰匙各壹把、手機充電器壹個、充電線壹條、公司使用章、員工編號章、印章、印泥各壹個、八仙果壹罐、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00毀越牆垣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000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收銀機、計算機各壹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00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均沒收
乙OO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主文欄所示之刑
又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變造有價證券部分無罪
戊OO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OO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庚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辛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偽造之「大眾銀行北桃園分行丙」印章壹個,與附件所示大眾銀行104年12月21日銀行房貸餘額證明書上偽造之「大眾銀行北桃園分行丙」印章與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應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件(本院107年度司調字第210號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及約定
乙OO犯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瓦斯噴燈壹具,已燒融之寶特瓶貳個,均沒收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乙OO,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7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9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1項 第23條第2項 第10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59條 第47條第1項 第185條之4,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88
第299條第1項前段,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其他80
第294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3條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61條第1項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 第372條,1
第368條,23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0
第368條 第373條,5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1條,4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3款,1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1
第368條 第1條,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9條第10項 第395條前段 第47條 第181條 第155條第1項 第181條第1項 第186條第2項 第307條第1項第1款 第307條第1項第3款 第307條第2項 第307條第2項,1
第395條前段,2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401條 第251條,1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95條 第159條之2,1
第4條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第1項 第159條之5第1項,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303條48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3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60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4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1項第2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