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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5
原判決關於乙OO部分撤銷
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伍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戊OO所有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未扣案己OO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庚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辛OO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壬O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00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000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000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按月自行前往醫療或輔導機構接受精神治療
乙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色剪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色剪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美工刀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自行車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共同犯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電動電鑽參支,電動磨切機壹支,電動線鋸機壹支,監視器主機壹台,電鑽電池貳顆,磨切機電池壹顆,電鑽配件壹批,七里香壹盆,杜松陸盆,翠米茶壹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壹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貳「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指印,掌印均沒收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無罪
乙O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之印章及附表二編號2,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己OO連帶追徵其價額
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000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14000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之印章及附表二編號2,4,5,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13000連帶追徵其價額
18000無罪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毀損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神像金牌貳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5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96
第273條之1 第368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第51條第5項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0條之2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7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71
第299條第1項前段,3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3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 第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但書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其他54
第290條 第306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2
第290條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8條,1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6
第368條 第373條,4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8條 第371條,3
第368條 第161條,2
第368條 第372條 第62條 第138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9條 第46條 第39條 第165條之1第2項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8條之4,1
第158條之4,1
第303條38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第5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210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9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4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