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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十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七至九,十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原淨重合計壹點壹捌捌參公克,驗餘淨壹點壹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
1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原淨重合計貳玖點參肆捌玖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貳捌點玖玖伍公克,驗餘淨重貳玖點貳肆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18000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捌顆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20000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原淨重零點陸伍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22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菸頭壹個沒收銷燬
24000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0000000號)及子彈柒顆(其中肆顆為制式子彈,餘為非制式子彈)沒收
26000犯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手指虎壹支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十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七至九,十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原淨重合計壹點壹捌捌參公克,驗餘淨壹點壹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
1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原淨重合計貳玖點參肆捌玖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貳捌點玖玖伍公克,驗餘淨重貳玖點貳肆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18000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捌顆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20000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原淨重零點陸伍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22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菸頭壹個沒收銷燬
24000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0000000號)及子彈柒顆(其中肆顆為制式子彈,餘為非制式子彈)沒收
26000犯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手指虎壹支沒收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O豐盛,O丁源無罪
乙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捌佰捌拾伍點捌伍公克)及包裝袋貳只(內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沒收銷燬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十,十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附表二編號七至九,十二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原淨重合計壹點壹捌捌參公克,驗餘淨壹點壹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
14000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00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原淨重合計貳玖點參肆捌玖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貳捌點玖玖伍公克,驗餘淨重貳玖點貳肆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18000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捌顆及吸管壹支均沒收
20000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原淨重零點陸伍壹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22000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菸頭壹個沒收銷燬
24000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0000000號)及子彈柒顆(其中肆顆為制式子彈,餘為非制式子彈)沒收
26000犯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手指虎壹支沒收
乙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犯罪所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密錄器壹台(含記憶卡壹張),黑色手提袋壹只,均沒收之
乙OO犯強暴侮辱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傷害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只,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二一三九一一三),沒收之
【18000】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只,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二一三九一一三),沒收之
【27000】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只,槍枝管制編號○○○○○○○○○○),沒收之
【44000】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小時
扣案之玩具手槍壹支,沒收之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庚○○犯如附表編號八,十三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八,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戊○○犯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五○○○○○○○○○○/○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均沒收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六三五三/○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丙○○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丙○○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九一八二五○七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五二○○○○○○○○○○○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九一八二五○七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三○○○○○○○○○○○三五三/○一)、門號○九○八六四六九七六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壹支(序號:○○○○○○○○○○○六三五三/○一)、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癸○○犯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丁○○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貳拾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甲○○犯如附表三編號5,25至73「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共伍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5,25至73「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庚○○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63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0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45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8條之4,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 第268條,1
第303條13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8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0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第5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60條 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5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其他99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第364條 第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8條 第310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條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62條 第138條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48條第1項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 第371條 第371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2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19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9條第1項但書 第372條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2項,1
第369條第2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0條,1
第376條 第376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但書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77條 第95條 第271條第1項 第271條第2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1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4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4
第377條 第394條第1項但書 第395條前段,1
第378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79條第10項,1
第382條第1項 第395條後段 第395條,2
第395條前段,6
第395條前段 第3條 第155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3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1
第488條 第502條第1項,1
第2條,1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8條之4 第159條之5,1
第449條第2項9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4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301條第1項19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 第373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6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455條之211
第455條之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5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1項 第18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2
第302條2
第302條 第304條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 第343條 第372條 第246條 第249條 第62條 第161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