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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8
原判決撤銷
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以下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之一所示戊OO,乙OO,丙OO,丁OO,庚OO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附表一編號二之一所示己OO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一編號二之二所示庚OO強制罪部分),均撤銷
14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25000,21000,22000,23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73000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內容向姜廷芬支付損害賠償
原判決撤銷
丙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壹包及肆罐(純質淨重共四十二點七九五七公克),O藍色橢圓形膠囊肆顆(毛重共一點三四九公克)均沒收之
原判決關於戊○○,辛○○,庚○○犯結夥三人以上搶奪罪,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暨戊○○,辛○○,庚○○定應執行之刑部分,均撤銷
戊○○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六合彩簽單壹紙沒收
辛○○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被訴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犯強制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及印章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玖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丁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00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00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OO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00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00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00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如附表三偽造「O宇華」印文肆枚、「O宇華」印章壹顆均沒收
23000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及子彈參顆,均沒收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000無罪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2,4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至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1,2,5至8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如附表一編號1,2,5至8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被訴登入甲女「iCloud」部分公訴不受理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4,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5、20所示之物、帳號000000000000@gmail.com、0000000000@gmail.com之Google雲端硬碟內關於O女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均沒收
戊○○共同以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4、20、22、23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以脅迫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4、20、22、23所示之物沒收
乙○○成年人對少年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
戊○○共同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2所示之物沒收
戊○○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00論壇」網站內關於甲女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內容均沒收
戊○○以藥劑使少年被拍攝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5、20所示之物及帳號00000000000@gmail.com之Google雲端硬碟內關於甲女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戊○○共同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4、15、20、22所示之物及帳號00000000000@gmail.com之Google雲端硬碟內關於乙女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均沒收
乙○○共同以藥劑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4、15、20、22所示之物及帳號00000000000@gmail.com之Google雲端硬碟內關於乙女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均沒收
戊○○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幫助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O嘉緯」署押均沒收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幫助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沾附有海洛因之夾鏈袋壹包沒收銷燬,序號三五五三八五○六二○一八九六一,○○○○○○○○○○○○○○○之HTC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號行動電話SIM卡壹枚)及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切割機貳台,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銅線共肆佰O拾公尺,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黑紅色腳踏車壹台,藍白色腳踏車壹台,黑色腳踏車貳台,現金合計新臺幣伍拾元,勝利牌香菸壹包,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7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62
第299條第1項前段,8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2條 第364條 第367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37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3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0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43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284條之1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7項 第8條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4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其他115
第301條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44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0條之2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49條 第441條 第446條,1
第361條 第367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9條第12項 第268條,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5
第367條前段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68條,39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3
第368條 第371條,5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4
第368條 第373條,3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49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479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9條第2項 第452條 第452條第14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5條前段,2
第377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3項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條,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1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4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 第159條之52,1
第303條5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7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68條 第372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6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 第163條之2 第163條之2,1
第301條第1項 第309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 第373條,1
第455條之28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 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4條之4第1項第4款,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4項 第376條第1項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第393條但書 第393條但書 第395條前段 第397條 第398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