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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11
一,原判決關於(1)乙OO附表一編號4至7,9,12至14,19部分,(2)丁OO附表二部分,(3)丙OO附表三編號2,3部分,(4)暨乙OO,丙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戊OO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7,9,12至14,1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7,9,12至14,19部分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9000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O大傑犯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刑及沒收
五,其他上訴均駁回
六,16000上開第二項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七,O大傑上開第四項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上訴駁回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3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43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7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91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100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6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000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O大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大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大傑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又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偽造美鈔拾肆張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0無罪
乙OO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丁OO其餘被訴部分(即誣告高心媃涉犯竊盜等,及誣告高施耐偽證部分)無罪
庚OO無罪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七分共同詐欺取財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無罪
戊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辛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10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13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16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19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文平署押壹枚沒收
22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孟軒署押壹枚沒收
25000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左列之銑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偽造如左列所示之劉孟軒署押壹枚沒收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丁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附表二編號1至4,編號6至18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己OO被訴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無罪
庚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
壬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
10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1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000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丙OO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OO,壬OO均無罪
乙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阿曼尼牌手錶壹只,型號TR-15相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二分之一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20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阿曼尼牌手錶壹只,型號TR-15相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二分之一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39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52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65000犯結夥三人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O立欣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OO被訴於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拾日肇事逃逸之部分,無罪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68條 第55條前段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02
第299條第1項前段,4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俞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7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8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0條第1項但書,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3項 第364條 第364條 第364條第2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3條之2第1項 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 第252條第2項,1
其他90
第279條第2項 第219條 第4條第2項 第4條第5項,1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61條第2項 第380條 第395條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3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76條,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3
第367條前段 第372條 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 第455條之1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68條,28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8
第368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7
第368條 第373條,6
第368條 第371條,6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2
第368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2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368條 第161條第1項,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68條 第371條 第373條,1
第371條,1
第377條,1
第378條 第379條第10項,1
第395條前段 第155條第1項,1
第397條 第401條,1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14條,1
第477條第1項 第51條,1
第7條,1
第159條之5,1
第273條之186
第273條之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3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71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73條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364條 第368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6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49
第303條第1項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前段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 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 第368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68條,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304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6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