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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5
甲OO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丁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無罪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及從刑,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至11,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31所示之物均應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應沒收銷燬,其餘被訴製造第二級,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
甲OO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至11所示之物均應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均應沒收銷燬
乙OO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21至31所示之物均應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物應沒收銷燬
乙OO明知為偽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甲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捌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之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
丙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
甲OO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紙張,致生公共危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至執行檢察官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機構施以適當之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至無繼續治療或輔導之必要為止,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己○○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毀損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土地公廟內物品部分不受理
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甲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元之行動電話壹支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參月,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主文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主文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處不得易處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原判決撤銷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9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268條 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但書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123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71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85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10條之2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8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63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8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260條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7項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1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其他5
第294條第1項 第294條第1項 第294條第3項 第294條第3項 第294條第3項 第294條第3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449條,1
第452條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11第2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87條第1項 第491條 第503條第1項 第503條第1項但書 第175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5條第1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