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807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7
甲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老虎鉗壹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被害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處分
又犯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槍管壹支沒收之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分裝袋伍個,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丁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示之刑及沒收處分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處罰金部分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己OO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沒收處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戊OO共同犯如附表三編號8至11,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8至11,13所示之刑及沒收處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檢察官之命令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沒收之
戊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白色IPHONE5S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相當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戊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財產上利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己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壹仟元之財產上利益、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相當於新臺幣參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戊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庚○○犯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庚○○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鴻婷無罪
甲OO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被訴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甲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丙OO幫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丙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壬○○共同犯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分別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八二○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八二○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八二○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肆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之門號○九七○三二八○四一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七○八二○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丁○○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扣案之門號○九七○三二八○四一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4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9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4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5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0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75
第299條第1項前段,5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8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9條前段 第238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3條53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3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 第300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其他3
第299條 第300條,1
第488條 第488條但書,1
第229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