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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6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中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星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處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甲OO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職務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丑○○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辛○○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犯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犯如附表四,八,十,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一,二十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陸月內,依附件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甲OO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改造手槍壹枝,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之
丙OO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己OO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戊OO,蔡政O
庚OO,辛OO共同犯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戊OO處有期徒刑陸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處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政O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辛OO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良誌
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陳良誌處有期徒刑拾月
丙OO處有期徒刑捌月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良誌」,「戊OO」署名共貳拾伍枚,均沒收
戊OO,陳良誌,己OO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無罪
丁OO,蔡政O被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均無罪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現役軍人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3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不得易處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不得易處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之「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1之「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犯供公眾運輸之火車內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5「罪名」欄所示之罪,共壹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5「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13,14,附表二編號6「罪名」欄所示之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13,14,附表二編號6「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不得易處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得易處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6「罪名」欄所示之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6「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OO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罪名」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3「罪名」欄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13「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罪名」欄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9「宣告刑」,「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乙OO被訴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巧玲部分,於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O巧雲部分,均無罪
國軒被訴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潘秋萍部分無罪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5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7
第449條第1項前段,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64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2項 第273條之1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107
第299條第1項前段,7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4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41條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8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57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3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4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10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455條之21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5條之8第2項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8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7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4
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第449條第2項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159條之4第2項 第159條之4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