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8070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1
甲OO犯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沒收物欄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OO失火燒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HTC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甲OO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貳佰萬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伍萬元
丙OO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參拾萬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陸萬元
己OO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返還新臺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予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及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拾陸萬元
戊OO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
丁OO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
甲OO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竊用工具壹組沒收,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TCM9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古CASIOTR50相機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HTCM9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中古CASIOTR50相機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刑及沒收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黑色不詳品牌手機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乙OO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乙OO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本票柒張及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及如附表編號7至編號9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一編號1,2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OO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一編號1,2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戊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均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己OO犯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沒收如附表一編號3沒收欄所示
甲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併處罰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處罰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處罰金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乙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丙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肆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丁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戊OO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甲OO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甲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6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6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14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7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12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95
第299條第1項前段,6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4第2項前段 第455條之26,1
第303條37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2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7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6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其他6
第301條,1
第44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0條第1項 第499條第2項,1
第第455條之4第2項 第第455條之8 第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1
第499條第2項 第49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6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3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