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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26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林淑惠」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王詩涵」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天輝」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六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林淑惠」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王詩涵」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天輝」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一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六編號十三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短裙貳件沒收
甲OO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短裙貳件沒收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2.4.5.6.7.9.10.11.12.14.16.17.18.19.20.「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宣告沒收及追徵均如附表一編號1.2.4.5.6.7.9.10.11.12.14.16.17.18.19.20.「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8.13.15.「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8.13.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潘力強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向潘力強佯稱:有一自稱為「王文華」之人,持其身分證、健保卡及委託書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欲領取健保局之補助云云,潘力強聽聞於此,隨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以取信於潘力強,稍後,即有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偵查隊何天佑」、「偵二隊隊長陳正光」及「特偵組」等名義,撥打電話予潘力強,佯稱其身分遭用冒用為「伸達科技公司」之人頭,並詐騙1,680萬元,故要求潘力強須繳交保證金48萬元云云,而使潘力強因此陷於錯誤,隨即至銀行提領現金48萬元,嗣於103年3月3日下午3時許,張豪接獲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之指示,遂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3375-WB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及呂錦銘至潘力強住處附近,由呂錦銘持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各1紙,交由潘力強收執,而行使前揭偽造之公文書,潘力強因而交付48萬元予呂錦銘
乙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李基琴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雙證件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並詢問其有無此事,俟於李基琴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向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嗣並將電話轉予多名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警官張文龍」、「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名義,佯稱有人冒用其身分在萬泰銀行及台新銀行開立帳戶,且該台新銀行之帳戶另涉及刑案,需進行帳戶清查,並要求李基琴繳交60萬元提撥監管云云,致使李基琴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郵局提領60萬元,嗣於103年3月4日中午12時42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區○○街0號之「7-11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文書後,驅車前往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177巷「安樂國小」附近,俟於李基琴出現後,則由呂錦銘及張豪負責把風,並由廖祐嶔將上開文書交予李基琴,李基琴遂因此交付60萬元予廖祐嶔,廖祐嶔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張豪,再由張豪轉交劉柏政與陳維軒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乙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乙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冒充「陳警官」之名義,於103年3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薛美玉,向薛美玉佯稱:其名下全部之銀行帳戶均遭凍結,故要求薛美玉繳交66萬元,即可解除凍結之銀行戶頭云云,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33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李竣丞即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163巷9號之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嗣因薛美玉懷疑受騙,並拒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至藍麗雲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企圖冒用其名義至醫院領取健保給付,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將電話轉予數名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業遭冒用開立台新銀行之帳戶,且該帳戶係涉及一起外交官遭綁架之案件,故要求其繳交80萬元之擔保金云云,致使藍麗雲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提領80萬元,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2時40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28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之文書,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至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極樂寺」門口,由呂錦銘及張豪負責把風,並由廖祐嶔將前開文書交付予藍麗雲,藍麗雲並因此交付80萬元予廖祐嶔,廖祐嶔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張豪,張豪再將款項交予劉柏政與陳維軒,嗣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甲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至許芳文之住處,假藉「健保局人員」之名義,向許芳文佯稱:有一自稱其友人「林淑惠」之人欲持其所有之雙證件辦理保險補助云云,許芳文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對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成員,冒充「楊警官」、「許永欽檢察官」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可能涉及洗錢,且其在玉山銀行有一帳戶遭利用為人頭帳戶,刻經檢察官許永欽調查中,且其經多次傳喚未到庭,業遭拘提,為協助其處理該案件,須將其妻所申辦之郵局帳戶之15萬元提領出來,否則會遭凍結云云,致使許芳文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暖暖郵局領款,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4時12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電話與許家祥、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聯繫後,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3375-WB號之自小客車,搭載許家祥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000○○○000○○○○○,由許家祥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許芳文聯繫,許家祥、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乃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246巷全聯社對面之停車場,由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負責把風,許家祥冒充「臺北地檢監管處林崇文」之名義,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許芳文,許芳文並因此交付15萬元予許家祥,許家祥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劉柏政,嗣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乙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朱鳳玉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拿取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領取心臟科的藥云云,朱鳳玉聽聞於此,經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將電話轉予身分不詳之其他詐騙成員,冒充公務員「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涉嫌刑案,須將其銀行帳戶凍結,並要求其將銀行存款領出交付保管云云,致使朱鳳玉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之指示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領款,嗣於103年3月5日中午12時45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後,由少年黃○偉駕駛由呂錦銘所租用8628-F3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區○○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由李俊宏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等公文書後,聽聞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至朱鳳玉住處附近等候取款,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與朱鳳玉聯繫後,適朱鳳玉之夫返家,懷疑朱鳳玉係遭詐騙,阻止其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法務部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祥之成年成員,於103年3月6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盧潘玉金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櫃臺小姐」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冒用其名義至醫院申請醫療證明云云
盧潘玉金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等語
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又假藉「安樂派出所警官何天佑」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盧潘玉金,向其佯稱:要處理其遭詐騙之案件,會委派其他人員處理云云
其後,遂有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假藉「偵二隊隊長陳光鎮」、「上級長官林豐文」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盧潘玉金,向其佯稱:其涉及非法吸金,並要求其繳付68萬元,否則會被關云云,致使盧潘玉金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臺灣銀行提領68萬元
嗣於同日不詳時點,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由張豪駕駛呂錦銘租用之ACB-32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某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等公文書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盧潘玉金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廖祐嶔冒充公務員「林豐文幹員」之名義,將偽造之前開偽造之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盧潘玉金,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盧潘玉金因而交付68萬元予廖祐嶔
丁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李竣丞、許家祥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7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陳明珠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證件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云云,嗣並將電話轉予身分不詳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基隆警察總局偵一隊員警」及「特偵組」之名義,對其佯稱:其身分遭到冒用,且其涉嫌殺害駐外使節,故要監管其銀行帳戶云云,張豪、李竣丞及許家祥則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後,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搭載許家祥及張豪至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之便利商店,由李竣丞負責收受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陳明珠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何惠蓮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一自稱「林文華」之人持其身分證件申請醫療證明云云,何惠蓮聽聞於此,經向對方表示並不認識「林文華」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警察局偵二隊陳光正隊長」、「法務部林豐文組長」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台新銀行帳戶,涉及違法吸金,其因該案已遭通緝,其須繳納38萬元之保證金,以確保其不會逃跑云云,致使何惠蓮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交付財物,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3月10日中午12時26分前之某時許,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前往基隆市○○區○○路0號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與何惠蓮聯繫,嗣於同日下午1時許,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依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與愛三路路口之天橋上,由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負責把風,並由劉易昌冒充「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何惠蓮,何惠蓮並因此交付38萬元予劉易昌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賴騰泉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其醫療補助金遭人冒領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警察之名義,向其佯稱:其之身分已遭冒用,其須提出現金交由檢察官監管云云,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3月11日中午12時54分前之某時許,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嗣再等候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特定地點向賴騰泉取款,然因賴騰泉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賴騰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許玉蓮,假藉「健保局會計部陳主任」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一自稱「許美惠」之人持其身分證件申請醫療證明云云,許玉蓮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並不認識「許美惠」之人等語,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偵二隊員警王銘誠」、「張介欽檢察官」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大眾銀行帳戶,涉及林火旺擄人勒贖案件,故要求其繳納48萬5千元之公證費用云云,致使許玉蓮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於接獲大陸集團之指示後,至不詳地點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不詳內容之文書後,再經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下午2時許,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131巷巷口,由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負責把風、劉易昌冒充替代役及檢警之名義,將前開文書交付予許玉蓮,許玉蓮則因此交付48萬5千元予劉易昌;嗣於103年3月14日上午9時至下午2時間之某時許,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又接續同一犯意,經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5253-P6號自小客車搭載李俊宏及劉易昌,前後3次前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131巷之巷口,向許玉蓮收取總計金額為145萬5千元之現金得逞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李美麗之住處,向其佯稱:有一自稱「林淑芬」之人以其名義辦理醫療保險理賠給付云云
嗣李美麗隨即向對方表示並無前揭情事且不認識該自稱為「林淑芬」之人等語
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向其佯稱:其已遭詐騙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警局某員警」、「林姓組長」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開戶,且遭利用為詐騙之工具,其須提出80萬元作為抵押,該案件始得繼續偵辦云云,致使李美麗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嗣張豪、陳維軒、廖祐嶔及呂錦銘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後,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由陳維軒駕駛由呂錦銘所租用之5253-P6號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前往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之「凱悅名宮」橋下後,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張豪擔任車手頭,及由廖祐嶔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各1份,交予李美麗,李美麗因此交付80萬元現金予廖祐嶔
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復又於103年3月13日上午8時許,冒充「臺北市陳姓員警」及「林組長」之名義,向李美麗佯稱:其須再行繳納120萬元,前開案件始得繼續偵辦云云,致使李美麗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銀行領款
嗣張豪、陳維軒、呂錦銘及廖祐嶔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後,即由陳維軒駕駛呂錦銘所承租之3375-WB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呂錦銘及廖祐嶔前往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與仁五路天橋下,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張豪擔任車手頭,及由廖祐嶔持內容不詳之證明文件2份交予李美麗,李美麗則因此交付120萬元之現金
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林玉霞之住處,向林玉霞佯稱:可以領取醫療險給付,但須繳交相關費用50萬元云云,致使林玉霞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而於103年3月19日10時52分許,由呂錦銘或許家祥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宜蘭縣○○○○○○商店」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林玉霞之夫林明哲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呂錦銘,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陳清惠之住處,假藉「博愛醫院辦事員」之名義,向陳清惠佯稱:有一自稱「林光華」之人以其名義申請診斷證明書,要申請健保給付云云,陳清惠遂即向該詐騙集團成員表示並無委託「林光華」申請診斷證明書等語,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其身分證可能遭到盜用,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某員警、男性刑事組長及特偵組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之萬泰銀行之帳戶,因涉及詐騙,已遭凍結,且其經2次傳喚未到,如未趕快處理,即會遭受拘提,並因此要求其繳交200萬元云云,致使陳清惠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劉易昌、李俊宏、呂錦銘、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而於103年3月19日中午12時56分許,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宜蘭縣○○市○○路00號之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陳清惠之胞姐懷疑受騙,阻止陳清惠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公務之正確性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石秀緞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人員」,向石秀緞佯稱:有人聲稱要幫其申請勞保給付云云,石秀緞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特偵組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件可能遭到冒用,且其涉嫌某外交官之命案,犯嫌有拿到贓款,存在其所有之帳戶內,故須將錢拿出來監管云云,致使石秀緞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呂錦銘、許家祥及廖祐嶔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46分許,由許家祥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便利商店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石秀緞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李俊宏及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阿溪,假藉「桃園榮民醫院人員」之名義,向黃阿溪佯稱:其健保卡及身分證遭他人冒用,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即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某警察機關「北區隊長蔡祥春」、「法務部林豐文組長」等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件遭人冒用開戶,且其中萬大銀行之帳戶涉及勒索駐外使館之刑事案件,故其須提出現金80萬元,以查明其帳戶內之款項是否與該案有關云云,致使黃阿溪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劉易昌、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0時57分許,搭載劉易昌及少年劉○文至宜蘭縣○○鎮○○路000號之「7-11便利商店」,由劉易昌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之公文影本1份,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至宜蘭縣○○○000000000○○○000○○○文負責把風,及由劉易昌將前揭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之公文書交予黃阿溪,黃阿溪則因此交付現金80萬元予劉易昌
嗣於103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復接續前開之犯意,冒充「林豐文」之名義,撥打電話至黃阿溪之住處,向其佯稱:須再繳付200萬元,財政部之官員始願意蓋章證明其帳戶內之款項為正當用途云云,致使黃阿溪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租用0471-99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0時25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73號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收取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1紙,復前往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5段207號前,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李俊宏擔任車手頭,劉易昌將前揭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交予黃阿溪,黃阿溪則因此交付現金200萬元予劉易昌
丁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0日上午8時5分許,撥打電話至陸麗珍之住處,假藉「博愛醫院人員」,向陸麗珍佯稱:有人持其身分證至醫院申請健保給付云云
陸麗珍聽聞於此,遂向對方表示並無前揭情事
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此係詐騙,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二隊隊長陳光正」、「特偵組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身分證件在萬泰銀行及台新銀行開戶,涉及違法吸金,且其經2次傳喚未到,須繳納68萬元之保證金云云,致使陸麗珍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嗣呂錦銘、許家祥及廖祐嶔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呂錦銘或許家祥駕駛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廖祐嶔,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1時6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3段之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紙,復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宜蘭縣宜蘭市西後街與南興街路口,由廖祐嶔將前開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紙交予陸麗珍,陸麗珍則因此交付現金68萬元予廖祐嶔
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撥打電話至高振展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櫃檯人員」之名義,向高振展佯稱:有一自稱「王文誠」之人持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且「王文誠」曾使用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看診云云,高振展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之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其健保卡及身分證可能遭他人冒用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蔡祥春隊長」、「特偵組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確係遭人冒用開立台新銀行之帳戶,且該帳戶涉及一起外交官遭綁架之案件,其因此案件,業遭限制出境及凍結資產,其須提出50萬元作為擔保,否則會遭逮捕云云,致使高振展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之指示,而前往臺北市某便利商店,由許家祥收取不詳內容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同日上午10時許,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復經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持前開文書,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182號5樓,欲向高振展取款,然因高振展之子懷疑高振展係遭詐騙,而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求證,終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至彭滿妹之住處,假藉「慈濟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彭滿妹佯稱:有人冒用其名義至醫院申請醫療證明,該院已報警處理云云,並即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員,冒充公務員「陳光正」、「林豐文」之名義,要求彭滿妹提出40萬元,交由其監管云云,致使彭滿妹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因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5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由許家祥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再於同日下午1時許,持前開文書,前往臺北市文山區光輝路18巷巷口,欲向彭滿妹取款,然因有民眾聽聞彭滿妹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警並於據報後,前往上開地點查看,適發現李俊宏等人駕駛2873-GP號自小客車形跡可疑,而予盤查,未料,李俊宏等人竟加速逃逸,嗣經追逐後,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利街口逮獲李俊宏等人,李俊宏等人始未能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
甲OO、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4月28日下午4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鄭秀玉,冒充「張介欽檢察官」、「陳文忠警官」之名義,向鄭秀玉佯稱:其涉及詐領健保費及林火旺之案件,其須將黃金存摺內價值30萬元之黃金轉換為現金後,連同郵局之提款卡提供監管,並聲稱林火旺案件結束後,會補足現金30萬元連同提款卡一併返還云云,致使鄭秀玉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廖祐嶔及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於不詳時間,至不詳地點之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公文影本1份,再於103年4月28日下午4時18分後之某時許,至基隆市○○○○○○,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廖祐嶔假冒臺北地檢署監管科之替代役男,將前開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公文影本交予鄭秀玉,鄭秀玉則因此交付現金24萬元及郵局提款卡、密碼予廖祐嶔
廖祐嶔於得手後,復再持鄭秀玉所交付之提款卡至基隆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領取現金10萬元,並連同前開收取之現金24萬元交予陳維軒轉交甲OO或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
1.陳政男、陳廷任及林耀萌係為朋友關係,林耀萌因知悉陳政男為詐騙集團之成員,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5月4日凌晨零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之「超級巨星遊藝場」,將陳廷任介紹予陳政男
陳政男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推薦陳廷任加入其所屬之詐騙集團
2.甲OO、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及陳廷任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5月6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至石素蘭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護士」之名義,向石素蘭佯稱:有一自稱為「王文誠」之人持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云云
石素蘭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之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向其佯稱:其身分證及健保卡可能遭到他人冒用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員,冒充「特偵組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於臺北市萬泰銀行之帳戶涉及某外交官擄人勒贖案件,其涉嫌重大,且已遭限制出境及凍結資產,其須提出60萬元之現金作為擔保,否則會遭受逮捕云云,致使石素蘭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廖祐嶔及陳廷任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而於同日上午8時許,搭乘高鐵及計程車前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270巷2之6號之「7-11便利商店」,於同日下午2時許,由陳廷任收取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各1份,再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133巷之巷口,由廖祐嶔負責把風,並由陳廷任持偽造之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之識別證,冒充書記官劉天富,並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予石素蘭,石素蘭則因此交付現金60萬元予陳廷任
戊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貳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及收據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貳枚,均沒收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影本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未據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公印文參枚、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壹張,均沒收之
甲OO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2.4.5.6.7.9.10.11.12.14.16.17.18.19.20.「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宣告沒收及追徵均如附表一編號1.2.4.5.6.7.9.10.11.12.14.16.17.18.19.20.「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8.13.15.「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8.13.1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潘力強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向潘力強佯稱:有一自稱為「王文華」之人,持其身分證、健保卡及委託書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欲領取健保局之補助云云,潘力強聽聞於此,隨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以取信於潘力強,稍後,即有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用「偵查隊何天佑」、「偵二隊隊長陳正光」及「特偵組」等名義,撥打電話予潘力強,佯稱其身分遭用冒用為「伸達科技公司」之人頭,並詐騙1,680萬元,故要求潘力強須繳交保證金48萬元云云,而使潘力強因此陷於錯誤,隨即至銀行提領現金48萬元,嗣於103年3月3日下午3時許,張豪接獲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電話之指示,遂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3375-WB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及呂錦銘至潘力強住處附近,由呂錦銘持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各1紙,交由潘力強收執,而行使前揭偽造之公文書,潘力強因而交付48萬元予呂錦銘
乙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李基琴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雙證件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並詢問其有無此事,俟於李基琴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向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嗣並將電話轉予多名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警官張文龍」、「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名義,佯稱有人冒用其身分在萬泰銀行及台新銀行開立帳戶,且該台新銀行之帳戶另涉及刑案,需進行帳戶清查,並要求李基琴繳交60萬元提撥監管云云,致使李基琴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郵局提領60萬元,嗣於103年3月4日中午12時42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區○○街0號之「7-11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文書後,驅車前往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177巷「安樂國小」附近,俟於李基琴出現後,則由呂錦銘及張豪負責把風,並由廖祐嶔將上開文書交予李基琴,李基琴遂因此交付60萬元予廖祐嶔,廖祐嶔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張豪,再由張豪轉交劉柏政與陳維軒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乙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乙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冒充「陳警官」之名義,於103年3月4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薛美玉,向薛美玉佯稱:其名下全部之銀行帳戶均遭凍結,故要求薛美玉繳交66萬元,即可解除凍結之銀行戶頭云云,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33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李竣丞即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163巷9號之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嗣因薛美玉懷疑受騙,並拒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張豪、陳維軒、廖祐嶔、李竣丞、呂錦銘與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至藍麗雲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企圖冒用其名義至醫院領取健保給付,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將電話轉予數名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業遭冒用開立台新銀行之帳戶,且該帳戶係涉及一起外交官遭綁架之案件,故要求其繳交80萬元之擔保金云云,致使藍麗雲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提領80萬元,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2時40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ACB-9121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28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內容不詳之文書,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至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極樂寺」門口,由呂錦銘及張豪負責把風,並由廖祐嶔將前開文書交付予藍麗雲,藍麗雲並因此交付80萬元予廖祐嶔,廖祐嶔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張豪,張豪再將款項交予劉柏政與陳維軒,嗣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甲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詳之成員於103年3月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至許芳文之住處,假藉「健保局人員」之名義,向許芳文佯稱:有一自稱其友人「林淑惠」之人欲持其所有之雙證件辦理保險補助云云,許芳文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對其佯稱: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成員,冒充「楊警官」、「許永欽檢察官」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可能涉及洗錢,且其在玉山銀行有一帳戶遭利用為人頭帳戶,刻經檢察官許永欽調查中,且其經多次傳喚未到庭,業遭拘提,為協助其處理該案件,須將其妻所申辦之郵局帳戶之15萬元提領出來,否則會遭凍結云云,致使許芳文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暖暖郵局領款,嗣於103年3月4日下午4時12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以電話與許家祥、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聯繫後,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3375-WB號之自小客車,搭載許家祥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000○○○000○○○○○,由許家祥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許芳文聯繫,許家祥、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乃於同日下午5時許,至基隆市暖暖區暖暖街246巷全聯社對面之停車場,由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負責把風,許家祥冒充「臺北地檢監管處林崇文」之名義,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許芳文,許芳文並因此交付15萬元予許家祥,許家祥於得手後,隨即將詐得之款項交予劉柏政,嗣再由劉柏政將款項取交乙OO及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朱鳳玉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拿取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領取心臟科的藥云云,朱鳳玉聽聞於此,經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將電話轉予身分不詳之其他詐騙成員,冒充公務員「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涉嫌刑案,須將其銀行帳戶凍結,並要求其將銀行存款領出交付保管云云,致使朱鳳玉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之指示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領款,嗣於103年3月5日中午12時45分前之某時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後,由少年黃○偉駕駛由呂錦銘所租用8628-F3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區○○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由李俊宏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等公文書後,聽聞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至朱鳳玉住處附近等候取款,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再以電話與朱鳳玉聯繫後,適朱鳳玉之夫返家,懷疑朱鳳玉係遭詐騙,阻止其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法務部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身分不祥之成年成員,於103年3月6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盧潘玉金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櫃臺小姐」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冒用其名義至醫院申請醫療證明云云
盧潘玉金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上揭情事等語
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又假藉「安樂派出所警官何天佑」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盧潘玉金,向其佯稱:要處理其遭詐騙之案件,會委派其他人員處理云云
其後,遂有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假藉「偵二隊隊長陳光鎮」、「上級長官林豐文」之名義,撥打電話予盧潘玉金,向其佯稱:其涉及非法吸金,並要求其繳付68萬元,否則會被關云云,致使盧潘玉金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臺灣銀行提領68萬元
嗣於同日不詳時點,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先以電話與張豪聯繫後,由張豪駕駛呂錦銘租用之ACB-32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廖祐嶔及呂錦銘至基隆某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等公文書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與盧潘玉金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廖祐嶔冒充公務員「林豐文幹員」之名義,將偽造之前開偽造之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盧潘玉金,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盧潘玉金因而交付68萬元予廖祐嶔
丁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李竣丞、許家祥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7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陳明珠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證件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云云,嗣並將電話轉予身分不詳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基隆警察總局偵一隊員警」及「特偵組」之名義,對其佯稱:其身分遭到冒用,且其涉嫌殺害駐外使節,故要監管其銀行帳戶云云,張豪、李竣丞及許家祥則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後,即由李竣丞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搭載許家祥及張豪至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之便利商店,由李竣丞負責收受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陳明珠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何惠蓮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一自稱「林文華」之人持其身分證件申請醫療證明云云,何惠蓮聽聞於此,經向對方表示並不認識「林文華」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遂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警察局偵二隊陳光正隊長」、「法務部林豐文組長」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台新銀行帳戶,涉及違法吸金,其因該案已遭通緝,其須繳納38萬元之保證金,以確保其不會逃跑云云,致使何惠蓮因此陷於錯誤同意交付財物,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3月10日中午12時26分前之某時許,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前往基隆市○○區○○路0號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與何惠蓮聯繫,嗣於同日下午1時許,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依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與愛三路路口之天橋上,由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負責把風,並由劉易昌冒充「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何惠蓮,何惠蓮並因此交付38萬元予劉易昌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至賴騰泉之住處,假藉「基隆長庚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其佯稱:其醫療補助金遭人冒領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警察之名義,向其佯稱:其之身分已遭冒用,其須提出現金交由檢察官監管云云,嗣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3年3月11日中午12時54分前之某時許,以電話與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聯繫,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1樓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嗣再等候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特定地點向賴騰泉取款,然因賴騰泉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賴騰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許玉蓮,假藉「健保局會計部陳主任」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一自稱「許美惠」之人持其身分證件申請醫療證明云云,許玉蓮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並不認識「許美惠」之人等語,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偵二隊員警王銘誠」、「張介欽檢察官」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大眾銀行帳戶,涉及林火旺擄人勒贖案件,故要求其繳納48萬5千元之公證費用云云,致使許玉蓮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於接獲大陸集團之指示後,至不詳地點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負責收受傳真,取得不詳內容之文書後,再經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3年3月12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下午2時許,至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131巷巷口,由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負責把風、劉易昌冒充替代役及檢警之名義,將前開文書交付予許玉蓮,許玉蓮則因此交付48萬5千元予劉易昌;嗣於103年3月14日上午9時至下午2時間之某時許,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又接續同一犯意,經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5253-P6號自小客車搭載李俊宏及劉易昌,前後3次前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段131巷之巷口,向許玉蓮收取總計金額為145萬5千元之現金得逞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3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至李美麗之住處,向其佯稱:有一自稱「林淑芬」之人以其名義辦理醫療保險理賠給付云云
嗣李美麗隨即向對方表示並無前揭情事且不認識該自稱為「林淑芬」之人等語
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向其佯稱:其已遭詐騙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警局某員警」、「林姓組長」等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開戶,且遭利用為詐騙之工具,其須提出80萬元作為抵押,該案件始得繼續偵辦云云,致使李美麗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嗣張豪、陳維軒、廖祐嶔及呂錦銘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後,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由陳維軒駕駛由呂錦銘所租用之5253-P6號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廖祐嶔及呂錦銘前往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之「凱悅名宮」橋下後,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張豪擔任車手頭,及由廖祐嶔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各1份,交予李美麗,李美麗因此交付80萬元現金予廖祐嶔
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復又於103年3月13日上午8時許,冒充「臺北市陳姓員警」及「林組長」之名義,向李美麗佯稱:其須再行繳納120萬元,前開案件始得繼續偵辦云云,致使李美麗因此陷於錯誤,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至銀行領款
嗣張豪、陳維軒、呂錦銘及廖祐嶔於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後,即由陳維軒駕駛呂錦銘所承租之3375-WB自小客車,搭載張豪、呂錦銘及廖祐嶔前往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與仁五路天橋下,由呂錦銘負責把風、張豪擔任車手頭,及由廖祐嶔持內容不詳之證明文件2份交予李美麗,李美麗則因此交付120萬元之現金
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林玉霞之住處,向林玉霞佯稱:可以領取醫療險給付,但須繳交相關費用50萬元云云,致使林玉霞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而於103年3月19日10時52分許,由呂錦銘或許家祥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宜蘭縣○○○○○○商店」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林玉霞之夫林明哲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李俊宏、呂錦銘,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陳清惠之住處,假藉「博愛醫院辦事員」之名義,向陳清惠佯稱:有一自稱「林光華」之人以其名義申請診斷證明書,要申請健保給付云云,陳清惠遂即向該詐騙集團成員表示並無委託「林光華」申請診斷證明書等語,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其身分證可能遭到盜用,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某員警、男性刑事組長及特偵組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所有之萬泰銀行之帳戶,因涉及詐騙,已遭凍結,且其經2次傳喚未到,如未趕快處理,即會遭受拘提,並因此要求其繳交200萬元云云,致使陳清惠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劉易昌、李俊宏、呂錦銘、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指示,而於103年3月19日中午12時56分許,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宜蘭縣○○市○○路00號之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陳清惠之胞姐懷疑受騙,阻止陳清惠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然已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公務之正確性
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19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至石秀緞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人員」,向石秀緞佯稱:有人聲稱要幫其申請勞保給付云云,石秀緞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特偵組人員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件可能遭到冒用,且其涉嫌某外交官之命案,犯嫌有拿到贓款,存在其所有之帳戶內,故須將錢拿出來監管云云,致使石秀緞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呂錦銘、許家祥及廖祐嶔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46分許,由許家祥駕駛呂錦銘所租用之0000-00號自小客車至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便利商店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因石秀緞懷疑受騙,拒絕交付財物,而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劉易昌、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與李俊宏及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黃阿溪,假藉「桃園榮民醫院人員」之名義,向黃阿溪佯稱:其健保卡及身分證遭他人冒用,會協助其報警處理云云,並即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某警察機關「北區隊長蔡祥春」、「法務部林豐文組長」等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證件遭人冒用開戶,且其中萬大銀行之帳戶涉及勒索駐外使館之刑事案件,故其須提出現金80萬元,以查明其帳戶內之款項是否與該案有關云云,致使黃阿溪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劉易昌、少年黃○偉及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所租用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0時57分許,搭載劉易昌及少年劉○文至宜蘭縣○○鎮○○路000號之「7-11便利商店」,由劉易昌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之公文影本1份,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至宜蘭縣○○○000000000○○○000○○○文負責把風,及由劉易昌將前揭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之公文書交予黃阿溪,黃阿溪則因此交付現金80萬元予劉易昌
嗣於103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復接續前開之犯意,冒充「林豐文」之名義,撥打電話至黃阿溪之住處,向其佯稱:須再繳付200萬元,財政部之官員始願意蓋章證明其帳戶內之款項為正當用途云云,致使黃阿溪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劉易昌、李俊宏、少年黃○偉、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少年黃○偉駕駛呂錦銘租用0471-99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0時25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73號之便利商店,由劉易昌收取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1紙,復前往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5段207號前,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李俊宏擔任車手頭,劉易昌將前揭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交予黃阿溪,黃阿溪則因此交付現金200萬元予劉易昌
丁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許家祥及呂錦銘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0日上午8時5分許,撥打電話至陸麗珍之住處,假藉「博愛醫院人員」,向陸麗珍佯稱:有人持其身分證至醫院申請健保給付云云
陸麗珍聽聞於此,遂向對方表示並無前揭情事
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此係詐騙,會協助報警處理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二隊隊長陳光正」、「特偵組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有人持其身分證件在萬泰銀行及台新銀行開戶,涉及違法吸金,且其經2次傳喚未到,須繳納68萬元之保證金云云,致使陸麗珍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嗣呂錦銘、許家祥及廖祐嶔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由呂錦銘或許家祥駕駛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搭載廖祐嶔,於103年3月20日上午11時6分許,至宜蘭縣羅東鎮傳藝路3段之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紙,復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許,至宜蘭縣宜蘭市西後街與南興街路口,由廖祐嶔將前開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紙交予陸麗珍,陸麗珍則因此交付現金68萬元予廖祐嶔
丙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4日上午8時10分許,撥打電話至高振展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櫃檯人員」之名義,向高振展佯稱:有一自稱「王文誠」之人持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且「王文誠」曾使用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看診云云,高振展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之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又向其佯稱:其健保卡及身分證可能遭他人冒用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冒充「蔡祥春隊長」、「特偵組林豐文組長」之名義,向其佯稱:其身分確係遭人冒用開立台新銀行之帳戶,且該帳戶涉及一起外交官遭綁架之案件,其因此案件,業遭限制出境及凍結資產,其須提出50萬元作為擔保,否則會遭逮捕云云,致使高振展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之指示,而前往臺北市某便利商店,由許家祥收取不詳內容之文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同日上午10時許,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復經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持前開文書,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樂業街182號5樓,欲向高振展取款,然因高振展之子懷疑高振展係遭詐騙,而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求證,終未能得逞
甲OO、劉一賢、劉柏政、陳維軒、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至彭滿妹之住處,假藉「慈濟醫院護士」之名義,向彭滿妹佯稱:有人冒用其名義至醫院申請醫療證明,該院已報警處理云云,並即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員,冒充公務員「陳光正」、「林豐文」之名義,要求彭滿妹提出40萬元,交由其監管云云,致使彭滿妹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嗣許家祥、李俊宏及少年黃○偉因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5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由許家祥收取內容不詳之文書,再於同日下午1時許,持前開文書,前往臺北市文山區光輝路18巷巷口,欲向彭滿妹取款,然因有民眾聽聞彭滿妹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警並於據報後,前往上開地點查看,適發現李俊宏等人駕駛2873-GP號自小客車形跡可疑,而予盤查,未料,李俊宏等人竟加速逃逸,嗣經追逐後,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利街口逮獲李俊宏等人,李俊宏等人始未能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
甲OO、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及少年劉○文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4月28日下午4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鄭秀玉,冒充「張介欽檢察官」、「陳文忠警官」之名義,向鄭秀玉佯稱:其涉及詐領健保費及林火旺之案件,其須將黃金存摺內價值30萬元之黃金轉換為現金後,連同郵局之提款卡提供監管,並聲稱林火旺案件結束後,會補足現金30萬元連同提款卡一併返還云云,致使鄭秀玉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廖祐嶔及少年劉○文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於不詳時間,至不詳地點之便利商店,收取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公文影本1份,再於103年4月28日下午4時18分後之某時許,至基隆市○○○○○○,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廖祐嶔假冒臺北地檢署監管科之替代役男,將前開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公文影本交予鄭秀玉,鄭秀玉則因此交付現金24萬元及郵局提款卡、密碼予廖祐嶔
廖祐嶔於得手後,復再持鄭秀玉所交付之提款卡至基隆市○○區○○路0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領取現金10萬元,並連同前開收取之現金24萬元交予陳維軒轉交甲OO或大陸詐騙集團之成員
1.陳政男、陳廷任及林耀萌係為朋友關係,林耀萌因知悉陳政男為詐騙集團之成員,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5月4日凌晨零時許,在臺中市○○路000號之「超級巨星遊藝場」,將陳廷任介紹予陳政男
陳政男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推薦陳廷任加入其所屬之詐騙集團
2.甲OO、劉柏政、陳維軒、廖祐嶔及陳廷任與身分不詳之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由大陸詐騙集團之某成員於103年5月6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至石素蘭之住處,假藉「桃園榮民醫院護士」之名義,向石素蘭佯稱:有一自稱為「王文誠」之人持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醫院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云云
石素蘭聽聞於此,遂即向對方表示無前揭之情事,該詐騙集團成員乃再向其佯稱:其身分證及健保卡可能遭到他人冒用云云,並將電話轉予其他詐騙集團之成員,冒充「特偵組隊長蔡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之名義,向其佯稱:其於臺北市萬泰銀行之帳戶涉及某外交官擄人勒贖案件,其涉嫌重大,且已遭限制出境及凍結資產,其須提出60萬元之現金作為擔保,否則會遭受逮捕云云,致使石素蘭因此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廖祐嶔及陳廷任則因接獲大陸詐騙集團某成員之指示,而於同日上午8時許,搭乘高鐵及計程車前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3段270巷2之6號之「7-11便利商店」,於同日下午2時許,由陳廷任收取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各1份,再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133巷之巷口,由廖祐嶔負責把風,並由陳廷任持偽造之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之識別證,冒充書記官劉天富,並將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予石素蘭,石素蘭則因此交付現金60萬元予陳廷任
戊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貳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及收據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貳枚,均沒收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壹份,及其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影本上之公印文參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各1份;未據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之公印文肆枚,均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公印文壹枚,沒收之,未據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公印文參枚、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壹張,均沒收之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電動工具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電動工具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柒包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甲○○幫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幫助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甲OO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
甲OO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甲OO轉讓第一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甲OO共同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乙OO共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OO,乙OO共同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膠囊,均沒收之
甲OO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膠囊,均沒收之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之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伍元
甲OO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伍元
丁○○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丁OO犯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至7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庚OO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戊OO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主文欄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主文欄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號0九八五三七二三八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八五三七二三八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丁OO犯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5至7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庚OO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戊OO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門號0九七六四0八六七七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主文欄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六五八0六一0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戊OO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主文欄
壬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號0九八五三七二三八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辛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門號0九八五三七二三八六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92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36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1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2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1條之1第1項 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22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70條 第471條 第473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140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79條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65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2條 第133條第6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38條第1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65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0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116
第299條第1項前段,9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301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303條7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50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7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7
第301條第1項,13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1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2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4第3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2
其他9
第277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4條 第29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3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491條第10項 第502條第2項,1
第4條 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5,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3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4條3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