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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7
壹,主刑部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貳,沒收部分:偽造之「劉○縣」署名1枚沒收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具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二編號四,五,附表四,附表五編號一至十三,附表六所示之沒收
有期徒刑中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處有期徒刑中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被訴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均無罪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士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
主文
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聰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壹組沒收之;未扣案之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聰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S甲MSUNGNTE5行動電話壹支、桌上型電腦壹組,均沒收之
甲OO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無罪
甲OO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大麻植栽壹佰陸拾參株,大麻煙草參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大麻種子貳拾顆均沒收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犯法條及罪名」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品名」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砂輪機壹具,延長線壹條均沒收之
甲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備註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易處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之現金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又參拾元又參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處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沒收銷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甲OO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複製房間磁扣肆個,均沒收
丙OO犯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又犯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5行動電話壹支、花旗銀行信用卡壹張、華南銀行金融卡壹張、黑色外套壹件、深藍色牛仔褲壹件、小米牌行動電源壹個、值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伍元遊戲點數、新臺幣拾萬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高○○健保卡、身分證、駕照、金融卡各壹張、汽車行照貳張、相機壹部、iphone5C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楊○○」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寶石戒指壹只、金項鍊壹條、皮包壹個、PRADA牌黑色帆布包壹個、楊○○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壹張、元大銀行金融卡壹張、李○○之郵局金融卡壹張、機車鑰匙壹支、值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肆元虛擬商品、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甲OO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罪刑」欄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銅管一批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甲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9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84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18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449條第2項7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66
第299條第1項前段,4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6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條第1項,1
第303條46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2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260條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2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其他3
第299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156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1
第302條第1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