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8052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7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被訴持有槍彈部分無罪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2,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至4,8,10至14,附表三所處不得易處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附表一編號5至7,9,15至16,附表二編號1至2所處得易處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竊盜部分,無罪,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扳手壹支沒收、犯罪所得金牌參拾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型電腦壹台、現金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旻霖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鑰匙組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工具袋參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旻霖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腦主機壹台、金雞母壹個、掃描器壹台、現金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扳手貳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彩券共陸佰伍拾伍張、現金新臺幣壹仟零貳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鐵鎚壹支、犯罪所得監視器主機壹台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手機壹支、印章壹個及支票拾柒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偽造之支票肆紙,均沒收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無罪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無罪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竊盜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OO犯竊盜罪所得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被訴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二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甲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備註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門號○九一六五三六五七七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8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0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2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3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84
第299條第1項前段,58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1
第303條60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39條 第238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36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5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284條之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2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其他3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55條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320條第1項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74條第2項第4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302條2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