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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8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丙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丁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載之刑及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戊OO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庚OO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六所載之刑及沒收
壬OO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9000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000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九所載之刑及沒收
辛OO無罪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之諭知
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
甲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各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各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OO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
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累犯,所處之刑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
甲OO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乙O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丁OO無罪
繼皇無罪
甲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主文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
丁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SONY牌行動電話壹部(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O)沒收,主文
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主文
志成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OO共同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附表「偽造之證件種類,姓名及編號」欄所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正本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O無罪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OO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
辛OO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無罪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加壓馬達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第302條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0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0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5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5
第449條第1項前段,1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124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7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476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300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5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47
第299條第1項前段,2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 第55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0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項 第303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項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31
第303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項 第307條,19
第303條第3項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項 第303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項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5
第301條第1項,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2條第1項 第302條第1項,1
第302條第2項 第307條,2
其他3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31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2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10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