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180510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7
戊○○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甲OO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金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本票伍張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參年陸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長槍壹枝,鋼珠壹包,小型瓦斯鋼瓶拾參瓶,均沒收之
其餘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及黑色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夾鍊分裝袋壹批、粉紅色SAMSUNG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甲OO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處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47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9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7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第1項 第451條之1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76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4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6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303條58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37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49
第299條第1項前段,3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10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3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2條3
第302條第1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