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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9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甲OO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百陸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免訴
追加起訴附表三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受理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備註欄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免訴
追加起訴附表三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受理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備註欄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又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免訴
追加起訴附表三所示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受理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658號、第34493號起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備註欄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搭配門號0九0三五三一六六六號手機壹支、名片壹盒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上偽造之「鄭美齡」之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上偽造之「鄭美齡」之署押壹枚沒收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上偽造之「鄭美齡」之署押壹枚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戊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本票上偽造之「O美齡」之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甲OO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背書人」欄所示偽造「陳永霂建築師事務所」印文共拾枚,如附表三編號1「承包商」欄所示偽造「陳永霂建築師事務所」印文壹枚,「鄭代」署押壹枚,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OO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壹臺沒收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壹臺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劉文彥」之署名壹枚沒收
乙○○犯毀損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1至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乙○○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乙○○犯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牙保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丁○○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牙保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甲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3條第7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52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8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5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57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8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8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1
第449條第2項15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8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27
第299條第1項前段,9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0條,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10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36條第2項 第336條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 第310條之1第2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76
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2
第303條第2款,1
第303條第2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46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4
第303條第3款,3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3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7款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15
第301條第1項,9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455條之26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6
其他6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44條第1項前段 第44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3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