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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0
甲OO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甲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工具鉗,刀片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花盆柒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工具鉗,刀片各壹支,均沒收
乙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暨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麻繩壹綑,手持鋸壹臺,鏈鋸壹臺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沒收
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處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暨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麻繩壹綑,手持鋸壹臺,鏈鋸壹臺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沒收
甲OO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七星香菸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壹個,黑色皮夾壹個,鑰匙壹串,三星廠牌J7行動電話壹具,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包包壹個,米色皮夾壹個,現金新臺幣肆佰元,ETC卡肆張,三星廠牌S7行動電話壹具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觀音玉珮壹個,硃砂千手觀音壹個,施華洛奇鑰匙圈壹個,紀念金幣貳枚,六字箴言吊飾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星廠牌A8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日起壹年陸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甲OO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處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門號○九○三八二○六六二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甲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含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含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門號O九六六OO九九四九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
┐主文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之門號O九七九五六O八五八號行動電話1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O九七九五六O八五八號行動電話1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4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5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5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4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6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1
第299條第1項75
第299條第1項前段,5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73條之1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6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2款 第303條第2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54條第2項 第300條,1
第303條66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260條 第255條第2項前段 第256條之1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50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5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款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款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1
第449條第2項6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0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1條之1第3項前段 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18
第301條第1項,8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8條前段 第154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181條後段 第181條前段 第180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304條3
第304條前段 第319條第2項 第335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4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其他2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445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302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