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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40
甲OO犯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二,六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十至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又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OO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OO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乙OO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又犯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參年捌月
乙OO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物品名稱認係仿BERETTA廠193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道具子彈折疊刀檳榔刀帽子口罩紅包袋襯衫背心黃色手提袋LG智慧型手機華碩智慧型手機臺灣大哥大,中華電信,遠傳電信SIM卡犯罪所得500元6,000元1,000元2,000元3,800元
甲OO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玻璃工藝品壹件,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共同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玻璃工藝品壹件,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方式向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OO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甲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手機1支,行動電源1個,充電器1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訴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甲OO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甲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業務侵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變造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供公眾運輸之火車內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結夥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結夥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與商業負責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乙OO與商業負責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丙OO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四,乙OO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現金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相當於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貳拾玖元之利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池肆顆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甲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8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一
丙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丁OO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貳支,均沒收
主文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捌包及其包裝袋捌個,均沒收消燬之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甲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8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一
丙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丁OO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貳支,均沒收
主文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捌包及其包裝袋捌個,均沒收消燬之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丙OO犯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
甲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及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8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丙OO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一
丙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OO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主文丁OO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鏟管貳支,均沒收
主文丁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捌包及其包裝袋捌個,均沒收消燬之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4,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6,7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NGHABTRINAMUTR即新沙枚犯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NNGJEADA即皆沙達犯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刑
AMYANHALAN即啪啦功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刑
RAJANGTHINLIIT即立吉無罪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啊匹查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啊匹查幫助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啊匹查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啊匹查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新沙枚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新沙枚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皆沙達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啪啦功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甲OO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甲OO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共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3345-1572B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又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甲OO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庚○○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甲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2款
第303條第4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9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43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9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5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6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9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6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後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328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2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18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4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2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0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12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6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10條之2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73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23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9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3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4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5
第449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112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1條之1第1項 第451條之1第4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299條第1項192
第299條第1項前段,13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4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2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300條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1項 第16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第1項後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12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303條169
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4
第303條第1款 第343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款 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1款 第303條第1款 第270條 第252條第6款 第269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2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107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26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6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284條之1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2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1
第303條第4款 第303條第4款 第452條 第56條第2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4款 第452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7
第303條第5款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1條第1項38
第301條第1項,25
第301條第1項前段,3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 第481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43條,1
第301條第1項 第284條之1,1
第301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301條第1項 第301條第2項,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241條,1
第455條之212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7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第1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1 第454條第1項,1
其他10
第A273之1第1項A,2
第323條第1項前段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07條,5
第455條之36第2項 第253條之1,1
第503條第1項前段,1
第302條6
第302條第1款 第307條,3
第302條第1款,1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2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19條2
第319條第1項 第334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