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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0
甲OO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一至四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刑及沒收乙OO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伍月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刑及沒收乙OO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乙OO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共貳支均沒收
乙OO共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佰元之雞肉與菜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刑及沒收乙OO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HTC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乙OO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
甲OO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連續犯非法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2-1至2-7,3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犯非法使用炸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5,6,7所示之物均沒收
前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前開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罪名及宣告刑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錢包壹個,新臺幣壹萬元,鑰匙壹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皮衣壹件,魷魚絲參包,手機參支,電動刮鬍刀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擴音器壹個,夾克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衣褲壹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ETC儲值卡壹張,電剪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刻有「陳玟君」之印章貳顆,刻有「陳柏愷」之印章壹顆,首飾盒壹個,手錶參支,項鍊肆條,戒指參個,行動電源壹個,鉛筆盒壹個,背包壹個,乳液貳瓶,沐浴乳貳瓶,去角質洗面乳貳瓶,內衣褲共拾伍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OO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毒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販毒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被訴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日販賣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予喬昭霖部分無罪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30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8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111
第273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6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7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476條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 第320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48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62
第299條第1項前段,39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7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6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 第306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5條之12第1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 第455條之12第3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 第22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45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5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3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112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303條44
第303條第1款 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第452條 第260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29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7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6
第301條第1項前段,4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1
其他6
第449條第1項前段,4
第441條 第443條,1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第302條4
第302條第1款 第307條,2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1
第302條第2款 第343條 第307條,1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