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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程序法條 統計
 
條文件數
第300條16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腳踏車壹台沒收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側背包壹個,真皮黑色短夾壹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皮夾壹個,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側背皮包壹個,眼鏡壹副,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包壹個,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包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之
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之
戊○○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之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洋芋片壹包,黑松沙士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在私有山坡地內,未經同意擅自占用,致生水土流失,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OO共同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OO共同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郭俊佑」署押均沒收
又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郭俊佑」署押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本票壹紙均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OO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郭俊佑」署押及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本票壹紙均沒收
乙OO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甲OO被訴部分均無罪
庚○○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三編號2,3,5,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螺絲扳手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侵入住宅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庚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庚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螺絲扳手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OO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物及螺絲扳手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
甲OO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踰越牆垣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所示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OO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銅製鑰匙壹把,印章壹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ELIYA型號手機壹支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牌啤酒壹罐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犯無駕駛執照因過失致人受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甲OO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第301條第1項
部分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
第303條第1款
第304條
第451條之1
第452條
第449條第1項28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4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4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3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0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7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5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4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3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2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8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112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1
第449條第2項7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2項,2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11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2項,9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6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第1項,4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2
第449條第2項 第454條,2
第449條第2項 第284條之1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5條之1第2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300條,1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300條 第454條第1項,1
第449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6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39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14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3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52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2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300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40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81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154條第2項,1
第299條第1項65
第299條第1項前段,50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5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2
第299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112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1條第1項 第302條第1款 第303條第4款項 第303條第4款 第420條第1項,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3條第1款,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284條之1前段,1
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6條,1
第303條43
第303條第1款 第452條 第307條,2
第303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23
第303條第3款 第452條 第307條,9
第303條第3款 第284條之1 第307條,3
第303條第3款 第303條第3款 第238條第1項 第307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452條 第452條 第307條,1
第303條第3款,1
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2
第301條第1項11
第301條第1項,7
第301條第1項 第452條,2
第301條第1項前段,1
第301條第1項 第300條,1
第455條之24
第455條之2第1項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4
其他4
第299條,1
第320條第1項 第337條 第449條第2項 第449條第3項 第45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41條第8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3項 第454條第2項,1
第449條 第454條第2項,1
第477條第1項 第477條第1項,1
第302條2
第302條第2款 第307條,2
第455條之4第2項1
第455條之4第2項 第455條之5 第455條之8,1
第304條1
第304條 第307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