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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00 | |
傷害罪
第277條第1項 傷害罪 35
原判決撤銷
丙OO(歐理敬)無罪
一、原判決關於乙OO附表一編號2、3、4、6所處罪刑(含沒收)暨定其應執行刑部分
及辛OO附表一編號5、6所處罪刑暨定其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二、1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3、4、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3、4、6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17000犯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其他上訴駁回
五、26000上開第二項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附表一編號1、8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附表一編號7、8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37000上開第三項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000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51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000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號、○○○○○○○○○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77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修正前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92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000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共同犯修正前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000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號、○○○○○○○○○○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壹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000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47000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修正前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6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162000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纜線壹支沒收
乙OO犯強制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強制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鋁棒壹支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菜刀壹支沒收
乙OO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黑色長棍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O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00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中文譯名宋本)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AINOIKRIANGOAK(中文譯名昆沙)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共同傷害江旭峰部分,暨丙OO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戊OO被訴共同傷害江旭峰部分均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即庚OO傷害王淑燕部分)
判決要旨一、被告辛OO、壬OO被訴共同傷害江旭峰部分,本院認為證據無法排除被告二人並未攻擊江旭峰的可能性,也不足以證明江旭峰確實受有傷害,因此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性自主罪
殺人罪
侵占罪
妨害公務罪
賭博罪
毀棄損壞罪
妨害秘密罪
妨害風化罪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脫逃罪
偽證及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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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5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6 | |
洗錢防制法 | 13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0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7 | |
商標法 | 5 | |
藥事法 | 5 | |
稅捐稽徵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性騷擾防治法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陸海空軍刑法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1 | |
醫療法 | 1 | |
銀行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