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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6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8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50
第8條第4項 A 10
第12條第4項 A 9
第8條第1項 A 5
第7條 A 4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王銘志、程楹深部分均撤銷
程楹深共同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三九一二六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王銘志無罪
乙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11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15000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G、M、N、O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之咖啡包肆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A至F、編號H至L、編號P至V所示含第三、四級毒品之咖啡包共貳佰肆拾叁包(含包裝袋)、iPhone手機叁支(分別含門號09344389、09344109、0906911910號SIM卡壹枚)及OPPO手機壹支(含門號0911233657號SIM卡壹枚)、改造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1103015489)、非制式子彈玖顆均沒收
乙OO未經許可,寄藏制式衝鋒槍,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編號四所示之未經試射制式子彈共74顆,均沒收
第7條第1項 A 4
第8條 A 4
第7條第4項 A 3
第12條第1項 A 3
第9條 A 2
第13條第4項 A 2
第12條第3項 A 1
第12條 A 1
第12條第2項 A 1
第7條第1項第1款 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40
洗錢防制法37
森林法9
個人資料保護法8
水土保持法7
懲治走私條例7
廢棄物清理法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
藥事法4
證券交易法3
銀行法3
戶籍法3
家庭暴力防治法3
稅捐稽徵法3
商業會計法2
營業秘密法2
貪污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
第31條第1項 罰則 1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1
第34條 獎懲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醫師法1
第28條 懲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