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
2020121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59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67 | |
洗錢防制法 | 33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28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5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1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丙OO、丁OO、戊OO、庚OO部分及其附表一編號2己OO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所犯附表一編號3及定應執行刑暨沒收部分,均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己OO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乙OO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丁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
1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
27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另案扣案之華碩牌、IPHONE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十九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被訴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
陸海空軍刑法 | 13 | |
藥事法 | 10 | |
商標法 | 8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5 | |
森林法 | 4 | |
商業會計法 | 4 | |
貪污治罪條例 | 4 | |
性騷擾防治法 | 3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3 | |
公司法 | 3 | |
區域計畫法 | 3 | |
水土保持法 | 2 | |
銀行法 | 2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2 | |
證券交易法 | 1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1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1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稅捐稽徵法 | 1 | |
國家安全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