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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1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5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30
第10條第2項 A 36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不受理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上訴駁回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袋總重貳點陸零壹肆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刑
扣案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毒品器具即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零伍公克、零點參肆零公克、零點零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為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上訴駁回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第4條第2項 A 22
第10條 A 15
第4條第6項 A 8
第4條第1項 A 7
第10條第1項 A 5
第4條 A 5
第8條 A 5
第4條第3項 A 5
第11條第2項 A 4
第11條 A 3
第8條第2項 A 3
第4條第5項 A 2
第12條 A 1
第14條第1項 A 1
第4條第4項 A 1
第5條第2項 A 1
第8條第4項 A 1
第11條第4項 A 1
第13條 A 1
第14條第2項 A 1
第11條第1項 A 1
第11條第3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3
洗錢防制法18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2
藥事法11
貪污治罪條例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
陸海空軍刑法4
性騷擾防治法4
著作權法3
政府採購法3
森林法2
銀行法2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稅捐稽徵法2
證券交易法1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就業保險法1
第36條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動物保護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A1
A 毀棄損壞罪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1
第5條 A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5條第5項 A 1
商標法1
第97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