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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3
第8條第4項 A 13
第8條第1項 A 10
第7條 A 7
第12條第4項 A 7
第8條 A 7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丙OO非法持有槍彈、殺人及乙OO攜帶兇器竊盜部分,與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OO共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文慶共同犯非法持有手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制式手槍壹支、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改造手槍壹支、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剩餘之制式子彈貳拾壹顆、如附表三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15000第二項撤銷改判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O文慶第三項撤銷
改判與第五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原判決關於丁○○犯重利罪(被害人壬○○部分)所處罪刑、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丙OO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罪刑(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如附表二所示)駁回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不含附表二編號一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原審主文諭知: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⒉原審附表一編號七: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審主文諭知:52000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2.原審附表一編號一:57000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一被害人己○○部分)
⒉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㈠被害人王朝順部分)
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㈡被害人王朝順部分)
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
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㈤被害人庚○○部分)
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㈥部分)
⒎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㈦被害人棒球教練部分)
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戊○○)
2.丁○○因甲○○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戊○○)
原判決關於丁○○犯重利罪(被害人辛○○部分)所處罪刑、沒收(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所處罪刑(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如附表二所示)駁回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不含附表二編號一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000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原審主文諭知: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⒉原審附表一編號七:丁○○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原審主文諭知: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
2.原審附表一編號一:戊○○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一被害人己○○部分)
⒉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㈠被害人乙○○部分)
⒊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㈡被害人乙○○部分)
⒋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㈢部分)
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㈤被害人庚○○部分)
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㈥部分)
⒎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本院判決事實欄二㈦被害人棒球教練部分)
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黃維君)
2.丁○○因104000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黃維君)
乙○○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號)及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乙OO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槍壹支沒收
乙OO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第7條第1項 A 6
第7條第4項 A 6
第12條第1項 A 6
第7條第2項 A 2
第9條 A 2
第13條第1項 A 1
第12條 A 1
第12條第3項 A 1
第12條第2項 A 1
第7條第1項第1款 A 1
第8條第2項 A 1
第7條第3項 A 1
洗錢防制法3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4
銀行法15
陸海空軍刑法10
懲治走私條例10
著作權法8
廢棄物清理法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政府採購法6
藥事法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
商標法4
農藥管理法3
商業會計法2
水利法2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
森林法1
第50條 罰則 1
心理師法1
第31條第1項 罰則 1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6條第1項第4款 A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 罰則 1
公司法1
第9條第1項前段 總則 1
家庭暴力防治法1
第61條第5項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