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111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0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7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1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五編號83(含編號40)之乙OO部分,及其附表五編號24(含編號83)、編號82之丙OO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丙OO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乙OO附表一編號2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原判決撤銷
王歆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存摺貳本(帳號分別為:0七0五0六一0一一0五號及0七000四四三七八八一號,戶名均為王歆惠)、手機壹支(含門號0九五八0三六一三四號SIM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貳年,並應按附件所示方法,向廖于萱、元耀賢給付如附件所載之O額
扣案之深藍色NOKIA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1張,門號:○○○○○○○○○○號)沒收
戊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O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件免訴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貳年
甲○○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場次,及緩刑期內應依本院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五日109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一三五三號、第一三五五號調解程序筆錄(即附件一、二)之內容履行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第3條第3項 A 9
第3條第1項 A 3
第3條第1項前段 A 3
第3條第1項後段但書 A 1
洗錢防制法24
藥事法1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
森林法7
水污染防治法7
陸海空軍刑法7
證券交易法6
性騷擾防治法6
商業會計法5
銀行法5
廢棄物清理法4
家庭暴力防治法3
稅捐稽徵法2
商標法2
醫療法1
第106條第3項 罰則 1
貪污治罪條例1
第5條第1項第2款 A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菸酒管理法1
第45條第2項 罰則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
第21條第2項 A 1
戶籍法1
第75條第3項後段 罰則 1
懲治走私條例1
第2條第1項 A 1
建築法1
第93條 罰則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1
第3條第7項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