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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276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71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24
洗錢防制法105
第14條第1項 A 83
第15條 A 10
第14條 A 7
原判決關於丙OO、戊OO、丁OO、己OO、乙OO部分均撤銷
辛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棨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O銘駿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0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41000犯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6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O棨耀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㈡O銘駿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㈢97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㈣11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㈤116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原判決關於未諭知沒收乙OO、丙OO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戊OO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壬OO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另案扣押之IPHONE5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件所示之調解內容給付予洪淑貞、林瑾瑜,且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貳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扣案之手機壹支(廠牌IPHONE,型號:7PLUS),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均沒收之
乙OO犯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被訴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1-5部分,公訴不受理
附表五編號1-3之物均沒收
編號4-5之金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給付損害賠償
第15條第1項第2款 A 3
第15條第1項 A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2
藥事法2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4
銀行法20
商標法13
性騷擾防治法12
貪污治罪條例11
個人資料保護法11
陸海空軍刑法1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0
家庭暴力防治法10
著作權法9
就業服務法9
廢棄物清理法9
商業會計法8
水土保持法8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8
懲治走私條例7
證券交易法6
職業安全衛生法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5
政府採購法5
人口販運防制法4
稅捐稽徵法4
護照條例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
公司法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
A2
健康食品管理法2
醫師法2
森林法1
第51條 罰則 1
律師法1
第48條第1項 律師事務所 1
電信法1
第56條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5項第3款 罰則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1
第22條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戶籍法1
第75條第3項 罰則 1
區域計畫法1
第22條 罰則 1
國家安全法1
第6條 A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