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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12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65 | |
第10條第2項 A 40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共計貳點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貳個、吸食器吸管拾支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毛重壹點伍陸公克、淨重零點陸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玖公克)併同與之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案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削尖吸管壹支、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及分裝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OO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殘渣袋壹只、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O玉珊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本件公訴不受理
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毛重共肆點肆捌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本件公訴不受理
本件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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