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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947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7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33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2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0、11、12、14、16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及沒收暨定應執行刑及丙OO部分均撤銷
丁OO犯如附表一編號10、11、12、14、16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11、12、14、16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刑
庚OO犯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內應依附件所示內容按期給付
11000其他上訴駁回
13000上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原判決撤銷
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廠牌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廠牌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廠牌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及廠牌不詳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乙OO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8、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5、28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24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庚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9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1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2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2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28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3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7、10至18、21至25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XS手機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乙OO公訴不受理
本件戊OO免訴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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