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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78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9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29
洗錢防制法19
第14條第1項 A 12
原判決關於鄭子安部份撤銷
鄭子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劉勇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育愷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肆拾捌小時之法治教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物沒收
連高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1所示之物沒收
廖儀芳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表二編號10、11緩刑條件欄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及接受肆拾捌小時之法治教育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9000、1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及丁OO、戊OO、辛OO、壬OO、9000之沒收,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11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附表乙編號59至60所示之物均沒收
4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O煜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乙編號51所示之物沒收
7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附表乙編號52至53所示之物均沒收
O芯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附表乙編號54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
13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附表乙編號62至66所示之物均沒收
O家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原判決撤銷
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一「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11000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附表二「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21000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三「沒收」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信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無罪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即本院109年度斗司刑移調字第44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一,支付損害賠償予邱泰寧
乙OO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沒收及追徵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第15條 A 3
第14條 A 2
第14條第2項 A 1
第15條第1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6
藥事法10
個人資料保護法6
家庭暴力防治法5
貪污治罪條例4
懲治走私條例4
商標法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4
森林法3
商業會計法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
戶籍法2
公司法2
醫師法2
稅捐稽徵法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2
性騷擾防治法1
第25條第1項 罰則 1
著作權法1
第91條第1項 罰則 1
廢棄物清理法1
第46條第4項 獎勵及處罰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
第86條 附則 1
勞動基準法1
第77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