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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20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48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37 | |
洗錢防制法 | 23 | |
第14條第1項 A 18
原判決關於張玉芬之罪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張玉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2部分撤銷
張昭仁犯如附表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乙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壬OO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三、未扣案SONY廠牌白色手機壹支(含不詳號碼門號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O宥全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刑
五、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22000被訴如本判決乙所示部分無罪
七、25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部分、26000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0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O宥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不詳門號SIM卡壹枚)、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件免訴
乙OO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壬OO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18000犯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27000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均無罪
28000、29000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均無罪
3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40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51000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55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66000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庚OO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1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OO、庚OO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OO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18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000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000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無罪
乙OO犯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戊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庚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壬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OO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己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辛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乙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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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3 | |
水土保持法 | 11 | |
商標法 | 11 | |
藥事法 | 10 | |
森林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7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7 | |
戶籍法 | 5 | |
性騷擾防治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商業會計法 | 3 |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3 | |
銀行法 | 2 | |
貪污治罪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著作權法 | 1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1 | |
期貨交易法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
證券交易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