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625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8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48
第10條第2項 A 108
第10條第1項 A 32
第4條第2項 A 20
第10條 A 15
第11條第2項 A 13
第11條第4項 A 9
第4條第1項 A 9
第4條 A 8
第4條第6項 A 6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乙OO施用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一編號3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之物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5、6之物沒收之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之物沒收之,附表二編號之物沒收銷燬之
得易科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幫助施用)部分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得易科之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壹、主刑部分沈廷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貳、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均沒收
第8條 A 6
第11條 A 5
第4條第3項 A 4
第4條第5項 A 2
第11條第5項 A 2
第8條第1項 A 2
第11條第1項 A 2
第4條第4項 A 1
第8條第3項 A 1
第11條第3項 A 1
第8條第6項 A 1
第6條第4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7
洗錢防制法2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3
水土保持法11
商標法11
藥事法10
森林法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
戶籍法5
性騷擾防治法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
商業會計法3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3
銀行法2
貪污治罪條例2
公司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個人資料保護法2
稅捐稽徵法2
政府採購法2
著作權法1
第91條之1第2項 罰則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第83條第1項 罰則 1
期貨交易法1
第112條第5項第5款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前段 罰則 1
證券交易法1
第175條 罰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