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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860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88 | |
洗錢防制法 | 25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9 | |
第3條第1項後段 A 10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劉泓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貳年
扣案之I-PhoneXS手機壹支沒收
原判決關於林幸斈部分撤銷
林幸斈犯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一部分,暨蘇柏穎部分(均含沒收),均撤銷
蔡志鵬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柏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欄一之所載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撤銷
辛OO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肆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一所示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暨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場次
23000犯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緩刑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暨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場次
39000犯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緩刑年,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46000犯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緩刑年,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57000、58000二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62000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1)
7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2)
7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3)
8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4)
8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7)
9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8)
97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9)
102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三編號10)
10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1)
11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2)
12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3)
13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4)
14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5)
158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附表三編號6)
169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00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乙○○、庚○○、丁○○、戊○○、己○○、甲○○部分撤銷
乙○○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日幣貳拾柒萬日圓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庚○○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丁○○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戊○○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犯附表二編號1至22、24、26、32、33「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25、27至31)無罪
戊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庚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壬OO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0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2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5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19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1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3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7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2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39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5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7000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49000與少年共同實犯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1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53000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物附表子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乙OO】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17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10000】犯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17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15000、16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
17000、18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
19000、20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1000、22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3000、24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5000、26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7000、28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29000、30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31000、32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33000、34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35000、36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37000、38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39000、40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41000、42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43000、44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45000、46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47000、48000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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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9 | |
藥事法 | 19 | |
商標法 | 11 | |
森林法 | 10 | |
著作權法 | 10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9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9 | |
懲治走私條例 | 7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6 | |
廢棄物清理法 | 5 | |
戶籍法 | 5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5 | |
稅捐稽徵法 | 4 | |
水土保持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政府採購法 | 2 | |
律師法 | 1 | |
性騷擾防治法 | 1 | |
醫療法 | 1 | |
動物保護法 | 1 | |
公司法 | 1 | |
就業服務法 | 1 | |
勞動基準法 | 1 |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1 | |
區域計畫法 | 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