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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
法律 | 條文 | 件數 |
刑法 | 678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17 |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7 | |
洗錢防制法 | 16 | |
第14條第1項 A 10
原判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呂紹群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與其附表編號1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9-496241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方式,向被害人林聖凱支付損害賠償(合計新臺幣拾萬元)
原判決撤銷
何哲明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廖國助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台北富邦活期儲蓄存款簿壹本、台北富邦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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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14 | |
貪污治罪條例 | 14 | |
藥事法 | 11 | |
森林法 | 10 | |
陸海空軍刑法 | 8 | |
商標法 | 8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6 | |
銀行法 | 4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4 | |
戶籍法 | 4 | |
廢棄物清理法 | 3 | |
物理治療師法 | 3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3 | |
區域計畫法 | 3 | |
商業會計法 | 2 | |
醫療法 | 2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2 | |
水土保持法 | 2 | |
懲治走私條例 | 2 | |
公司法 | 2 |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2 | |
稅捐稽徵法 | 2 | |
證券交易法 | 1 | |
著作權法 | 1 | |
護照條例 | 1 |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