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 X 光化   首頁 |酒駕 |毒品 | 詐騙 |法條

科刑法條 | 程序法條 | 刑期
20200613 刑事判決 科刑法條 統計
 
法律條文件數
刑法67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17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7
洗錢防制法16
第14條第1項 A 10
原判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所示部分均撤銷
呂紹群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三、五至六、八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參與犯罪組織與其附表編號1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手機壹支(含門號0909-496241號晶片卡壹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
原判決撤銷
丙OO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方式,向被害人林聖凱支付損害賠償(合計新臺幣拾萬元)
原判決撤銷
何哲明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廖國助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參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台北富邦活期儲蓄存款簿壹本、台北富邦提款卡壹張,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OO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第15條第1項 A 2
第15條 A 1
第15條第2項 A 1
第14條 A 1
第14條第3項 A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4
貪污治罪條例14
藥事法11
森林法10
陸海空軍刑法8
商標法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
銀行法4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4
戶籍法4
廢棄物清理法3
物理治療師法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
區域計畫法3
商業會計法2
醫療法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
水土保持法2
懲治走私條例2
公司法2
家庭暴力防治法2
稅捐稽徵法2
證券交易法1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罰則 1
著作權法1
第91條之1第2項 罰則 1
護照條例1
第29條第1項 罰則 1
入出國及移民法1
第74條 罰則 1